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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医药行业协会应当关注的三个问题----郭泰鸿

  • 省药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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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7-09-19

当前医药行业协会应当关注的三个问题

——在华东医药行业协会会长、秘书长会议上的发言

(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郭泰鸿

 

各位会长、秘书长,同志们:

大家好!

        当前,医药行业形势总体向好,但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体制机制问题仍未解决,企业多、小、散、乱、低等现象仍未改观。作为行业性的组织,行业协会积极帮助企业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和面临的艰巨任务。下面,我就当前医药企业普遍面临的医疗机构拖欠药款、二次议价和缺乏法律意识三个问题与大家共同进行探讨和交流。

       一、医疗机构拖欠药款问题

       据我协会今年对省内27家主要医药商业批发企业3月底的数据调查,当前,药款被拖欠情况越来越严重,主要表现为:

        一是应收账款额度居高不下。27家企业对医疗机构应收账款共为67.577亿元,其中两家主流企业应收账款分别比去年底增加49%和46.43%。

       二是应收账款账龄延长。27家企业资金回笼天数平均为106天。其中平均账龄80—90天的4家,占14.8%;91—120天的13家,占48.1%;121—150天的8家,占29.6%;151天以上2家,占7.4%。最高账龄达190天,县以下医疗机构更甚。都远远超过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60天内结清药款的要求。

       三是现金支付比例下降。部分医疗机构承付3—6个月的商业或银行承兑汇票比重大幅度增加,约占应付药款的15%-20%,医药企业尤其是医药物流企业难以承受。

       探究医疗机构拖欠药款的原因,表面上是医院扩大规模、更新设备、改善福利的需要,与医疗收费偏低、政府财政补贴不到位之间的矛盾造成的。而实质上,是由于医药不分导致的绝对买方市场造成的。医疗机构拥有80%的市场份额,在药品的采购和处方上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因此,可以恣意拖欠药款。而医药企业除了向政府求救外,并无反制应对措施。

       医疗机构拖欠药款往往造成严重的后果。一是医药企业财务费用增加,在银行利率大于企业资金利润率的状况下,可能导致微利企业亏损和银行“断贷”;二是大量占用企业资金,可能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危及企业生存;三是影响企业现金流,可能逼迫某些中标药品、急需药品断供。

       由国家制定的现行招标制度规定药品交货后2个月结清款项,这种延期付款可能出于医院要经过库存、处方、发药收款、支付药款全过程的考虑,有其特殊性,但并不符合《合同法》公平交易的基本精神。尤其现在特别危险的是实际上药品款拖欠时间远长于此。提升高度来看,医疗机构长期巨额拖欠药款导致法制被破坏,契约精神被践踏,政府形象被损害,信用荡然无存。

       为消除拖欠药款这一顽症,我协会已多次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建议,其中以正式报告提出两次:

       一、落实政府文件。恳请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真正落实对各级医疗机构药款结算的要求和规定,改进操作性,并将其纳入药品集中采购制度。

       二、确保资金补贴。各级政府确保所承诺的对医疗机构补助资金切实到位。对不能到位的,省政府应有制约和纠正机制。

       三、建立统一支付中心。建议在省药械采购中心建立医保资金提前介入的、统一的药款支付平台,在药品企业交货时,医保中心(凭交货凭证)越过医院,通过支付平台直接支付60%-80%的款项,并保证在2个月内分别与企业和医院结清余款。医保中心还要监督医院加快资金回笼,及时完成支付。

       四、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对长期拖欠药款,甚至恶意拖欠药款的医疗机构应按规定严肃查处,并列入药品集中采购的不良记录,追究医疗机构领导的责任。

       五、医药商业批发企业对长期或故意拖欠药款的医疗机构,在催缴无效的情况下有权停止中标药品供应(急救药品除外),并报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备案,药品采购中心对企业这种状况下的停供不列入不良记录。

       二、二次议价问题

       国务院六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和国纠办印发的《关于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变相压价、药品购销合同签订以后,再同企业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性条款协议或其他协议”。我省政府和省卫生厅领导也一再重申不得二次议价或变相压价、“打包压价、返点入账”或者巧立名目与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签订返点返利协议。然而,当前,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后“二次招标、二次议价”现象却暗流涌动,屡禁不止。

       我省这次二次议价的压价幅度一般在5个至10个百分点,个别达到20个百分点。

       造成二次议价的原因有许多,表面上是在公立医院改革中,一些地方政府不愿增加对医院的财政补贴,却又想降低医院药品价格,所以将这部分费用转嫁给了医药企业。

 c      而究其根源,同样是由于医药不分导致了绝对的买方市场。医疗机构凭借对药品采购和处方的垄断权,可以任意对医药企业予取予求,从而为自身谋取各种明暗利益。此外,地方政府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医疗机构的二次压价睁一眼闭一眼,听之任之,甚至在暗中纵容、操纵,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次议价违规行为带来了种种不良后果,给政府、市场和企业造成诸多负面影响。

       一是政府文件形同虚设。药品集中采购招投标的规定是由国家、省政府做出的,招投标活动也是由省政府有关部门主持的,是一种政府行为,药品中标企业、中标品种、中标价均具有行政效力。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在公立医院改革中,却无视国家、省政府规定的药品集中采购的制度和方法,任意恣为。比如今年初我省桐乡市发生二次遴选、二次议价的违规事件。虽被及时制止,但已经影响到当地政府的威信,国家、省政府的威信也受到牵连。

       二是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公开招标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打破暗箱操作,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少数地方政府和医疗机构搞二次议价,实际上是否定了药品招标结果,中标价只成为了名义价,折扣价才是实际成交价和实际支付价。这使立意并不错的药品招标化为乌有,破坏了正常市场秩序。

       三是加大了中标药品中断供给、降低质量和弄虚作假的风险。因为二次议价促使本来已经被招标压得极低的药品中标价再度降低甚至进入成本空间,迫使企业无路可走甚至铤而走险。

       四是支付方式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有的医院要求名义价仍按中标价不变,而以赞助费、资助费等形式直接在支付药款时扣除折扣额,称之为“暗扣改明扣”,造成账目、收款和发票不符,这是典型的商业贿赂,而且披上了合法外衣。

       二次议价是对政府政策的公然藐视,是公立医院改革的歪门邪道,是对医药企业的意志强奸,是对医药市场的恶意扰乱,若不加制止,将愈演愈烈,贻害无穷。从法律上说,如要容忍二次议价,首先要取消招投标。因此,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坚决予以遏制。

       一、建议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落实药品集中采购中招投标结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力争将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二、发现苗头,立即处理,不能听之任之。一旦发现有当地政府发文公开部署、与企业达成约定等二次议价的实际行动,应以违纪论处,并追究决策者和组织实施者的行政责任。

       三、加大财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对有些迎合医院借赞助、资助等形式搞“暗扣改明扣”,造成账目、收款和发票不符的医药企业,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三、企业缺乏法律意识问题

目前,医药企业对法律普遍不够重视,缺乏知法、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一直到在生产经营和管理中吃了大亏,才切实感觉到法律法规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但往往损失已经造成。通常有以下几种表现:

       一是没有严格执行GMP(GSP)制度。GMP(GSP)是依据我国《药品管理法》制定的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确保药品安全有效的重要管理制度。严格执行GMP(GSP)应贯穿药品生产和流通的全方位、全过程。而有些企业落实管理规范只是单纯为了通过认证,在通过认证或复验后就放松要求,并不完全按规定,特别是软件方面的要求来执行,从而使药品质量无法得到确实的保障。

       =是质量管理上违规操作。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原辅料,导致药品质量不过关(如胶囊铬超标),甚至生产出假冒伪劣药品;流通企业在购进、运输、储存和销售过程中未按冷链、防变质、防污染等规定进行操作。

       三是不重视环保法规。在当前整个社会和政府都在倡导生态环保的大环境下,有些医药企业特别是生产制造企业,吝惜治污成本投入。有资料显示,一些医药企业甚至大企业偷排现象非常严重,紧随其后的小企业也不在少数。不管是“能为不为”,还是“不能为”,都给环境造成了破坏,有的还造成与当地政府和居民的矛盾纠纷,这都是与现代社会越来越重视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大趋势相背的。

         四是合同制定随意。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一经签订,便对签约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但有些企业在合同制定时,草率从事,马虎敷衍,没有仔细酝酿、斟酌其中的条文、字句,漏洞不少,导致一字之差,悔之不及,不仅会形成矛盾争议,而且可能会产生对自身不利的后果,甚至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五是合同履行马虎。履行合同的过程就是企业经营行为的过程,也是企业树立信用、形象的过程,在履行过程中,有这样两种情况,一是自己不重视条文约定随心所欲,无意之中违约;二是侥幸心理,管理上出现漏洞,明知已违约却听之任之。这两种情况都不是全面真实善意地履行合同,丧失了诚信,也丧失了法律底线。一旦引起诉讼,就会败诉。

     六  是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自己的守法只是一个方面,却不能保证自己不受别人的不法侵害。具有法律意识的企业随时随地在提防别人对自己的侵害,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在一旦警觉到自己可能受到侵害时,一定要敏锐发现,快速反应,及时采取措施,以防后果产生和扩大。由于不懂法律,一些企业经营者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往往束手无策,或只求助于政府部门,而政府部门要协助企业维权行政职能有限,很难收到有效维权的效果。

       企业缺乏法律意识的上述行为,不仅会给企业自身造成经济损失,影响企业形象乃至生存(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而且牵涉相关合作、担保企业,并可能引发药害事件,危及整个社会。因此,企业经营者要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经营和管理,自己不触犯法律,还能善于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要鼓励企业经营者努力学法知法。学法就是提高法律意识,增加法律知识,不能做法盲,避免直到有了切肤之痛和切齿之恨后才后悔莫及。当前首先是学习《公司法》、《经济合同法》、《药品管理法》、《会计法》、《劳动法》等。要鼓励企业企管、经营、财务、人力资源等部门人员学法。

       二、要督促企业经营者严格懂法守法。法律是底线,不守法必然受到惩罚。企业不守法,行业协会无法为企业说话,只能指责批评企业的违法行为,以维护全行业的形象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要协助企业经营者善于用法。企业平时应加强自我保护,尽量防止受到他人侵害。一旦发生经济纠纷,特别是疑难纠纷时,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要善于选用调解、仲裁、诉讼等手段来解决问题。而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包括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不法侵害),要果断及时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善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进行诉讼活动。

       四、行业协会要支持企业设立法律机构,聘请法律顾问,建立法律保障。一旦企业发生法律纠纷,协会也要适度介入,用自己的力量提供协助。

       各位同仁,协会在做好服务工作,发挥桥梁作用的同时,还要善于发现企业的问题并提供帮助,以维护行业的形象,形成行业的力量。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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