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药品食品包装药用辅料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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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 浙江省药品食品包装药用辅料行业协会
  • 浏览量:152
  • 发布时间: 2023-09-25


浙江省药品食品包装药用辅料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浙江省药品食品包装药用辅料行业协会。英文名:Zhejiang Drug Food Package and Pharmaceutical Excipients  Association  缩写ZJDFPPE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全省从事药品食品包装、药用辅料的生产、经营企业、院校、科研、检验检测及配套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如医药包装、食品、营养品、健康养生产品包装、药用辅料及关联的医药企业等)、社会组织等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政府决策的参谋、行业管理的助手;对全省药品食品包装药用辅料行业发挥“服务、自律、协调”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公平竞争,为会员单位做好服务,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引导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动力,走产业化、规模化发展道路,加快数字化改革,促进我省药品食品包装药用辅料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委员会。本协会接受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家药品食品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提出意见建议和决策依据;

    (二) 依据国家药品食品有关产业政策,引导企业转变生产经营方式、创新发展模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科技赋能,提升行业综合竞争力;

    (三) 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组织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四) 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及转移职能。参与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项目开发等的推荐和前期咨询论证;

    (五) 宣传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实施,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地方等标准,组织制订和发布实施协会团体标准;

    (六) 组织开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开展科技成果评价鉴定和咨询服务,推广先进成果,表彰先进;

    (七) 开展行业技术和管理的交流合作及人才培训,帮助会员拓展市场,举办和参与国内外各类展销会、展览会、资源对接会,组织参观、参展和考察学习等活动;

    (八) 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引导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积极组织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

   (九) 加强行业宣传推广和正向引导工作,收集整理国内外药品食品包装药用辅料的技术、管理等信息资料;开展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编辑发行行业会刊和维护协会网站、公众号、微信群正常运行。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经秘书处审查;

(三) 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 由理事会授权,由本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的工作具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特殊情况可采取线上或通讯方式),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一般每届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线上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协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政府购买服务及转移职能的项目收入;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规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需在有关机关及党建领导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七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于2023年3月28日第四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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