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药包装行业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与使用管理办法(2014)
浙江省医药包装行业协会
会费缴纳标准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 12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收缴的会费必须遵照国家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并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使用。
第二章 会费收缴
第三条 凡是浙江省医药包装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会员均应遵守《浙江省医药包装行业协会章程》,并自觉履行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四条 会费标准
1、企业会员:普通会员企业2000元/年、理事企业4000元/年、常务理事企业8000元/年、副会长企业20000元/年。
2、高等院校、科研和检测机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300元/年。
3、个人会员免收会费。
4、会员单位自愿多缴纳会费的,缴纳数额不受限制。
第五条 会费每年缴纳一次,收缴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前。6月30日前入会的新会员,被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当年7月1日以后批准入会的,自批准当月按年度会费缴纳标准的50%缴纳。
第六条:由于经营亏损或其他原因导致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企业会员,可提出缓交或减免当年会费的书面申请,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缓交或减免。
第七条:依据本协会章程规定对无故连续二年拒交会费的会员,视作自动退会。
第三章 会费使用
第八条:会费主要用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各种行业会议、项目调查、专业考察、课题研究、行规行约制定与实施等行业活动,有关报刊、杂志、书籍的订购,统计资料与会刊、信息的编印,协会办公用房租、网站日常维护,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与秘书处日常办公、交通和通讯等管理费用的支出。
第四章 会费管理
第九条:秘书处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省社团财务管理制度、货币收支管理等制度管理会费。
第十条:设立专门财务帐户,由专职或兼职会计和出纳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会员缴纳会费时,秘书处必须开给由浙江省财政厅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二条:收缴的会费应全额进入本会银行专用帐户,建立相关帐册,并自觉接受银行监督。
第十三条:秘书处必须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本会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和质询,并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本届理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实施,并分别报送浙江省民政厅和财政厅备案
浙江省医药包装行业协会
2014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