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药包装行业协会差旅费开支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求,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须的原则,根据浙财行字[2007]57号“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离开杭州市城区(含所属萧山区和余杭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须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费和公杂费,实行凭据报销和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出差人员的交通费报销标准:
(一)协会领导乘坐火车按实报销,飞机乘坐经济舱;轮船乘坐二等舱位;其他交通工具按实报销。
(二)其余人员乘坐火车连续8小时以上可乘坐硬卧(未设置硬卧的列车可报销二等软座、软卧车票);轮船乘坐三等舱位。
年龄55周岁以上出差可乘坐飞机。其他人员确因任务紧急或情况特殊的经领导批准可报销机票。
第四条住宿费开支标准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在规定的限额内凭据按实报销:省外为200/天,省内为150/天,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数人员住宿费可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二倍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个人自负。
第五条 出差人员的杂费报销标准
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公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开支在每人每天30元的最高限额内凭据报销;省内出差,在每人每天15元的限额内凭据报销。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的民航专线客车费用和航空旅客人生意外伤害保险(限每人一份),可在以上限额之外再凭据按实报销。
第六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费补贴标准
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贴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贴标准省外为50元,省内为30元。出差人员如当天回来的,可凭车、船等交通票据(如乘坐自备车出差,则需要该车辆出差途中的过路过桥费票据为凭。)报销当天的伙食补贴费,并按一天的限额标准报销公杂费。
第七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借款的额度经会长审批,凭借据由财务借给。在出差回单位一星期内必须报销差旅费。并结清借口款,特殊情况需经领导批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