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药包装行业协会财务及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经费收支,保障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工作职责与管理
第二条 秘书处是协会财务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草拟有关财务管理的制度,编制协会年度收支计划,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第三条协会财务人员的职责
(一)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做好会费及其他款项的催收工作。
(三)保证会计凭证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法人代表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四)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五)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编制财务报表。及时、正确、完整地进行各类财务清算,各财务账均应账账相符。按时完整地编制季、年度报表,季报表在季后7日前完成,年度报表在年后10日内完成。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协会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规定,收付款项,现金账做到日结月清,不错账,不缺少现金。空白支票需用,须经财务负责人签字,备用金限额为10000元,并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严格财务审批制度,对不符合审批手续或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单据一律不予报销或办理结转手续。报销单据必须经二人以上签字。
(八)专人负责各类收据的购买、登记、保管工作,收据须购时必须经财务主管审批和经手人签字,以加强各类票据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
(十)协会的银行帐号、帐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协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十一)如协会解散、撤销,应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按本协会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四条 协会经费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资助;
(三)有偿服务收入(咨询服务);
(四)银行存款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协会的经费收入,应使用由省财政厅印制的社会团体收费专用票据。
第六条 协会的经费支出
(一)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协会聘用的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补助、福利开支等方面的经费。
(二)公用经费支出:
1、公务费,即用于日常行政管理方面的开支,包括办公费、邮电费、会议费、差旅费、水电费、机动车用油和燃料费、场所和车船租赁费等;
2、设备购置费,即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资产购置,包括办公用设备、车辆购置、图书购置、档案设备购置费等;
3、修缮费,即用于办公场所及附属设备的修缮费等;
4、业务费,即用于完成专业业务所需费用和购置的低值易耗品、材料,专业资料印刷费、考察咨询费、培训费等;
5、印刷出版费,即用于编辑出版刊物、汇编资料以及印发协会文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八条 协会的经费支出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一)人员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
(二)公用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
(三)大额支出,报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编号,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每年组织对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物相符。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坏或遗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