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结合实际出台行政执执法问责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落实好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日,绍兴市局按照“风险防范不如从源头抓起,整改动真不如建章立制”的思路,结合实际,制定出台《绍兴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问责办法(试行)》。办法牢牢锁定“履职、监督、问责”三个关键词,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与监督活动为监督对象,坚持“个性问题一事一改、共性问题建章立制”,加强日常监管,执行问责办法,全面落实监督责任。
一是落实职责,明确问责情形。办法明确了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九种问责情形,对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无法定依或法定职权、超越或滥用法定职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主要事实认定不清或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不履行法定职责等不作为、乱作为行政行为的进行追责。此外,针对近年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数量有所上升的情况,该办法还突出了因不作为、乱作为、主观故意导致行政复议被撤销或行政诉讼败诉的情形,进行追责。
二是强化监督,规范问责操作。办法一方面通过细化问责程序,明确了问责启动、问责调查、问责决定和问责后处理的问责流程和责任部门,另一方面分类问责方式,对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责任可通过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比综合先进的资格等方式来追究;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可通过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等方式来追究,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从而便于问责程序的启动和执行到位。
三是降低风险,细化免责情形。为有效降低市场监管履职风险,在对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严肃问责的同时,该办法还规定四种可容错免责情形,因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因不可抗力、相关当事人拒不配合或者非执法人员主观原因等因素而引发的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无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因非主观原因或者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导致与复议机关、司法机关对案件定性处理意见不一致的不承担行政执法责任,为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心尽职兜底线,撑腰鼓劲,全力维护市场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