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引导社会组织在章程增加清廉建设内容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引导社会组织在章程增加清廉建设内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关于推进清廉社会组织建设的实施方案》,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党的组织建设,引导社会组织将廉政建设等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现将社会组织章程增加清廉建设内容建议下发给你们。请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引导、指导社会组织在章程中增加有关内容,切实推动清廉社会组织建设走深走实。
考虑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修改章程需召开理事会,对于暂时无法召开相应会议的,参照《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规定,可以允许社会组织先行在章程中增加清廉建设的有关内容,待开会时再予以确认,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附件: 1.社会团体章程清廉建设内容增加建议
2.社会服务机构章程清廉建设内容增加建议
3.基金会章程清廉建设内容增加建议
附件1
社会团体章程增加清廉建设内容建议
一、建议在第一章总则中第四条增加以下内容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二、建议在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中第四十条增加一款内容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附件2
社会服务机构章程增加清廉建设内容建议
一、建议在第一章总则中第四条增加以下内容
第四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二、建议在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中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款内容
本单位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理事会成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附件3
基金会章程增加清廉建设内容建议
一、建议在第一章总则中第五条增加以下内容
第五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二、建议在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中第四十六条增加一款内容
本基金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基金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理事会成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