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政策解读意见
一、出台该文件的背景和意义?
食用农产品(主要包括肉禽蛋、蔬菜、瓜果、水产品等)占人们日常直接消费食品总量的90%以上,同时也是食品生产、餐饮环节的主要原材料。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基础性、全局性意义毋庸置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3年承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职能以来,相继出台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工作提出要求、作出部署,全国食用农产品监管工作从零起步、勇于创新,各项工作日趋走上正轨,也探索积累了许多新做法、新经验。
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途径来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区域食用农产品流通的主要渠道,是确保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的重要一环。据估算,我省食用农产品日常消费中本省生产的约占30%,外省市流通输入的约占70%,并主要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流入。可以说,管住管好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这个核心渠道,是全面提升区域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的关键。
二、该文件制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该文件依据《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涉及权利义务的内容主要有:
(一)全面推进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
落实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内容主要依据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第二章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中的第九条、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一条等规定。落实入场经营者主体责任相关内容主要依据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八条,第三章销售者义务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积极探索建立电子追溯体系、建立完善检验检测体系相关内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等规定。
(二)附件3相关内容
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要求(试行)依据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等规定。
(三)关于文件中的从业人员培训的说明
市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参加业务培训应达40小时以上,主要依据为《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及《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 2011 - 2015 年)》(食安办[2011]17号),文件明确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 40 小时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的集中培训;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专业培训。
文件中总体要求、工作要求及附件2、附件3该部分内容不涉及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三、文件适用的对象有哪些?
浙江省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