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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通知

  • 省药包协会
  • 浏览量:2
  • 发布时间: 2017-09-19

浙科发高〔2016〕41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国家级(省级)高新区,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众创空间管理,提高众创空间运行绩效,根据《浙江省众创空间管理与评价试行办法》(浙科发高〔2015〕193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2016年度省级和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众创空间备案

    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的组织推荐工作由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申请省级众创空间的可向所在县(市、区)科技局提出申请,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zjsti.gov.cn/)在线填报《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及相关运行绩效情况。经设区市科技部门审核同意,汇总报省科技厅。已纳入国家级孵化器管理的14家众创空间也需按要求进行备案。

    各市、县(市、区)科技部门要认真对照《浙江省众创空间管理与评价试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优先推荐运营效果好、承载能力强、资源集聚度高、服务模式新的众创空间。要加强对众创空间发展的跟踪服务和指导,认真做好众创空间的备案组织工作。设区市科技部门要对照省级众创空间的基本条件,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审核意见。同意推荐的,出具推荐函并附《申请省级备案众创空间信息汇总表》(见附件1)报省科技厅,同时将《申请省级备案众创空间信息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csu@zjinfo.gov.cn。   

    二、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

    为简化管理程序,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采取与省级众创空间备案和评价工作相结合的方式。符合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并有意向申报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在填报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相关材料的同时,补充填写《众创空间基本信息表》(见附件2)。我厅将根据省级众创空间评价结果,并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推荐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

三、时间要求

    由于网络申报系统建设原因,今年众创空间备案延迟至2016年3月25日。以后省级众创空间备案仍按照《浙江省众创空间管理与评价试行办法》规定的时间(3月1日前)进行。

    联系人:陈夙   

    联系电话:0571-87054024   

    地址:浙江省科技厅高新处(杭州市环城西路33号)

    邮编:310006

 

    附件:1.申请省级备案众创空间信息汇总表

          2.众创空间基本信息表

    附件下载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2月29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6年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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