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用辅料通用名命名原则再次征求意见
国家药典委员会日前发出通知,对中国药用辅料通用名称命名原则进行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要求相关单位在8月25日前将相关意见或建议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给国家药典委。
为进一步规范药用辅料通用名称命名,做好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中药用辅料名称核定,国家药典委组织有关专家草拟了《中国药用辅料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征求意见稿)》,并于2017年10月公开征求意见。结合反馈意见,国家药典委组织专家对命名原则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国药用辅料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与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总则增加3条内容,分别为:“确定药用辅料通用名时,应首先确定该辅料的主体结构,主体结构的名称一般放在修饰结构的名称之后”“通用名中表示化学基团的‘基’字常可省去。已习惯加‘基’字的可保留,删去‘基’字会产生歧义的要保留”“含有不同结晶水的药用辅料的中文通用名为非结晶水部分的名称加‘X水合物’,X表示结晶水的个数,如磷酸氢二钾三水合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