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包材附录检查指导原则
为推进《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药包材附录(以下简称药包材GMP)顺利实施,指导药品监管部门科学规范开展药包材GMP的检查工作,督促药包材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按照药包材GMP组织生产,根据国家药监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药用辅料附录、药包材附录的公告》(2025年 第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基本要求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管部门对登记状态为“A”的生产企业组织的药包材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应结合药包材的品种特性和工艺等特点,坚持风险管理原则;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必要时开展延伸检查。
有关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检查机构和人员、检查程序、检查与稽查的衔接、跨区域检查协作以及检查结果的处理等,参照《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执行。
本指导原则旨在规范药包材检查行为,从药包材现场检查要点、检查缺陷的科学分类与风险评定、检查结果的评定标准等方面给出了原则要求,附件列举了检查要点(见附件1)和部分缺陷举例(见附件2)。
二、检查考量的因素
药品监管部门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药包材现场检查,检查应综合考量药包材特性和登记主体特征等。
其中药包材特性包括自身的保护性、相容性、安全性、功能性,同时需结合药包材的产品特性、生产工艺。
登记主体特征应当考虑持有药包材品种数量,获得“A”登记状态时间以及是否同时为化妆品、食品及工农业生产资料等生产商的供应主体。
特殊情况下还需考虑检查发起原因的具体情形。
三、缺陷风险等级
缺陷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
(一)严重缺陷
严重缺陷是指与药包材GMP要求有严重偏离,产品可能严重影响药品质量的缺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缺陷:
1.与药包材GMP要求有严重偏离,不符合药包材保护性、相容性、安全性、功能性要求,给药包材质量带来严重风险的;
2.因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导致关联药品产生严重质量缺陷,可能对患者造成危害或存在健康风险;
3.存在文件、数据、记录等方面不真实的欺骗行为;
4.存在多项关联的主要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能有效运行。
(二)主要缺陷
主要缺陷是指与药包材GMP要求有较大偏离的缺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主要缺陷:
1.与药包材GMP要求有较大偏离,给药包材质量带来较大风险;
2.不能按要求放行产品,或质量管理负责人不能有效履行其放行职责;
3.存在多项关联一般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完善。
(三)一般缺陷
一般缺陷是指偏离药包材GMP要求,但尚未达到严重缺陷和主要缺陷程度的缺陷。
四、风险评定原则
对现场检查所发现的缺陷,应综合考虑药包材的产品特性、生产工艺等风险因素,判定其风险高低。风险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评定的风险与缺陷的性质和出现次数有关;
(二)所评定的风险与药包材风险因素有关;
(三)所评定的风险与企业的整改情况有关。
当企业重复出现前次检查发现的缺陷,表明企业未进行有效整改,或未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防止此类缺陷再次发生,风险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上升一级。
五、评定标准
现场检查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待整改后评定、不符合要求。综合评定结论分为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
现场检查结论的评定标准为:
(一)未发现严重缺陷或者主要缺陷的,检查结论为符合要求。
(二)未发现严重缺陷,但发现有主要缺陷的,检查结论为待整改后评定。
(三)发现严重缺陷的,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
综合评定结论的评定标准为:
(一)未发现严重缺陷或者主要缺陷的,或发现主要缺陷经整改显示企业能够有效控制风险,质量管理体系能有效运行的,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
(二)发现严重缺陷的,或发现主要缺陷经整改显示企业仍未有效控制风险,或者质量管理体系仍不能有效运行的,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
六、检查文书要求
现场检查报告、检查缺陷项目表等文书,可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程序(试行)》附件格式执行。其中检查范围及相关车间、生产线(如有)书写格式为:xx品种(登记号:xxxx;xx车间)(如有明确生产线名称可在此处写明),详情可参照附件3。
附件:1.药包材GMP检查要点
2.检查缺陷(举例)
3.药包材生产企业检查报告模板(供参考)
附件1
药包材GMP检查要点
注:表格用于指导开展检查,*条款为重点条款。基于风险考虑,检查组可根据实际情况重点关注表格中的*条款。
章节号 | 条款号 (*为重点 条款) | 主要内容 | 检查方法和检查内容 |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 本附录阐述药包材定义。药包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包材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包材质量的所有关键因素,以及确保药包材质量符合药用要求和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 | 通过整个检查,确认企业是否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体系内容是否完善,是否涵盖影响药包材质量的所有关键因素。 | |
第二条 | 企业建立药包材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依据,是药包材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本附录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包材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药用要求和预定用途的药包材。 | 通过调阅相关文件、询问有关人员及现场核查,综合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适用性和有效性,评估是否满足防污染、防交叉污染、防差错、防混淆等要求。 | ||
第三条 |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附录,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应当如实记录生产质量管理过程的信息,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 现场检查过程中,可通过对企业提供的资料、数据和叙述情况进行逻辑性、关联性的分析,判断是否真实可信,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欺骗行为。 | ||
第二章 质量 管理 | 第四条* | 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包材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将药包材保护性、相容性、安全性、功能性的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包材生产、质量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包材符合药用要求和预定用途。 | 1.查看是否制定体系文件:如质量方针、程序文件及操作规程等。 2.查看是否建立了明确的质量方针和可量化的质量目标。 3.查看体系文件是否对药包材生产、质量控制、放行、贮存、发运全过程进行了控制要求。 | |
第五条 |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 1.查看是否将质量目标逐级分解到各层级人员。 2.查看质量目标是否涉及经营全过程的相关方,如供应商等。 | ||
第六条 | 质量风险管理是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审核的系统过程。应当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以保证产品质量。质量风险管理过程所采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应当与存在风险的级别相适应。 | 1.查看是否建立质量风险管理相关文件。 2.查看风险管理过程的方法、措施及形式是否与风险级别相适应。 | ||
第七条* | 企业应当建立自检与管理评审管理规程,明确自检和管理评审的方式和标准。 | 1.查看是否建立自检(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相关文件。 2.查看自检和管理评审的内容要求是否有明确具体的方式方法及要求。 | ||
第八条* | 企业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独立、系统、全面的自检,形成自检报告,评估本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本附录的要求,是否能够有效地实施和保持,并提出必要的纠正与预防措施。 | 1.查看自检(内部审核)的计划及报告,报告评估结论是否符合本规范附录要求。 2.查看自检报告提出的不符合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 ||
第九条* |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每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质量管理体系管理评审,评价体系适宜性、有效性和充分性,确保其与企业的质量方针保持一致。管理评审应当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其预期目标,并在以下方面对管理和绩效进行测评,包括但不限于:自检、质量审核和供应商审核,投诉、退货和召回,变更和偏差,不合格,质量风险趋势分析、评估和控制,维护,确认和验证,纠正和预防措施,风险管理等。 | 1.查看企业管理评审的相关文件。 2.查看管理评审实施过程是否覆盖了本规范的相关要求:是否将自检、质量审核和供应商审核,投诉、退货和召回,变更和偏差,不合格,质量风险趋势分析、评估和控制,维护,确认和验证,纠正和预防措施,风险管理等作为管理绩效进行测评。 3.查看上次评审的纠正预防措施、相应风险是否得到了关闭及有效控制。 4.查看管理评审报告的内容及结论,管理评审是否评价了体系的适宜性、有效性和充分性。 | ||
第十条 | 企业如采用外部人员进行独立质量审核,应当建立相关管理规程,并在规程中明确资质要求、选择原则及批准程序。 | 了解企业是否采用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审核,如有,查看是否建立了相关管理规程,规程是否明确其资质要求、选择原则及批准程序并作为合格供应商进行管理。 | ||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 第十一条* | 企业应当建立与药包材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明确规定每个部门的职责,并有组织机构图。 | 查看企业组织机构图,查看生产管理、质量控制部门职责相关文件,确认组织机构内各部门职责是否齐全。 | |
第十二条* | 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所有与本附录有关的文件。质量管理部门人员通常不得将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的人员,经授权的取样职责除外。 | 1.查看质量管理部门人员设置及职责划分情况,确认是否独立履职。 2.查看质量相关活动及本附录有关的文件是否经质量部审核后下发。 3.查看企业取样人员授权书。 | ||
第十三条 |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各级人员应当具有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教育背景或者工作经历并经过培训考核,以满足药包材生产的需要。 | 抽查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档案,是否有相应的资质及教育背景,是否有培训记录及考核,能满足相应职责内的工作。 | ||
第十四条* | 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应当确保质量管理负责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 1.查看关键人员清单,确认是否为全职人员。 2.查看人员任命文件,确认质量管理负责人与生产管理负责人是否有兼任情况。 3.查看企业是否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质量管理负责人在质量决策、质量问题处理等方面有独立的决策权。 4.查看生产管理负责人个人学历、工作经验及培训档案,是否有相应的工作经历,学历或技术职称、培训是否满足要求。 5.查看质量管理负责人个人学历、工作经验及培训档案,是否有相应的工作经历,学历或技术职称、培训是否满足要求。 6.查看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职责是否完善。 | ||
第十五条* |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培训规程,与药包材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应当定期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要求相适应。培训应当包括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操作规程、卫生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附录等内容,培训应当有相应的记录,进入洁净区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卫生和微生物等方面专门的培训。 | 1.查看企业是否建立完善的培训管理规程,年度培训计划中是否有专业技术知识、操作规程、卫生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附录等培训内容。 2.抽查洁净区人员培训档案,应包含卫生和微生物等方面的培训。 | ||
第十六条 | 企业应当对人员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包材的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以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各级人员均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当自身健康状况有可能对产品造成不利影响时,应当主动向主管人员报告。 | 1.查看企业是否建立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明确人员健康体检的频次及出现状况后主动报告的制度,查看是否明确规定从业人员健康标准及相关检查项目。 2.抽查个人健康档案,确认体检项目、基本信息及报告等是否齐全,并及时进行更新。 | ||
第十七条* |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同时符合本条款相关要求。 | 1.查看企业的人员卫生操作规程,是否涵盖了本规范要求内容,是否有进入生产区域前的清洁、消毒,人员行为及工作服穿戴等要求。 2.查看企业是否有明确的更衣流程及要求,人员操作是否符合。 3.查看洁净区工作服材质、样式等是否能满足工作要求及洁净级别,穿戴后能够覆盖毛发,可最大限度降低人员对生产活动造成污染的风险。 4.查看企业接触药包材及进入洁净区人员的相关制度;现场查看设施配备,查看直接接触药包材的人员、进入洁净区的人员佩戴物品及清洗消毒是否符合要求。 5.查看企业是否有制度要求,现场查看生产区、仓储区是否满足相关卫生要求。 6.查看人员操作规程,接触药包材的清洁消毒要求及流程,现场查看人员操作是否按要求执行。 | ||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 第十八条* | 企业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与布局,生产区和仓储区应当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企业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包材的生产造成污染,并符合本条款相关要求。 | 1.查看企业是否按照本附录中厂房与设施要求,对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进行布局,生产区和仓储区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检查企业厂房布局图。 2.查看企业生产环境,是否会对药包材生产造成污染。 3.查看厂房、设施的设计和安装是否能够有效防止昆虫或者其他动物进入。 4.查看是否有防止未经批准人员进入的措施。 5.生产人员和物料出入生产车间,是否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6.查看企业生产、包装、检验和贮存所用的厂房和设施、设备是否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7.查看生产区是否有足够的空间,能够有序地存放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能否避免不同产品或者物料的混淆、交叉污染。 8.查看是否能够避免生产或者质量控制操作发生遗漏或者差错。 9.查看场所的布局和设计是否便于有效的清洁和维护,而不会对产品质量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10.查看企业是否根据药包材的产品特点、工艺流程和用途,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 11.查看是否参照药品的洁净度级别,确定生产区域的洁净度级别和环境控制要求。 12.查看洁净区的内表面(墙壁、地面、天棚)是否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尘,便于有效清洁,是否有消毒。 13.查看企业是否根据药包材特性、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等配置空气净化系统,是否有效通风,有温度、湿度控制,保证药包材的生产环境符合要求。 14.查看洁净区管理规程,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洁净度级别之间是否有压差梯度,且不低于10帕斯卡。 15.查看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区域(操作间)之间是否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必要时)。 16.查看洁净区是否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药品附录项下洁净度级别及监测要求开展监测。 17.查看企业洁净区排水设施是否有管理规程,安装防止倒灌的装置,是否进行清洁和消毒。 18.查看是否存在明沟排水情况。 19.查看仓储区是否有足够的空间,能否确保有序存放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者召回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等各类物料和产品。 20.查看仓储区是否满足物料或者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避光)和安全贮存的要求,及必要的监控。 21.查看所有的区域是否有适当的照明;是否按规定设置应急照明。 | |
第十九条 |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设计应当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的用途,并能够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应当有足够的区域用于样品处置、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的存放以及记录的保存。 | 1.查看质量控制实验室的设计是否能够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的用途,并能够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 2.查看是否有足够的区域用于样品处置、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的存放,查看相关记录。 | ||
第五章 设备 | 第二十条 |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预定用途,应当尽可能降低产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风险,便于操作、清洁、维护,以及必要时进行的消毒或者灭菌。 | 通过对设备的检查,确认设备是否符合预定用途并按要求操作、清洁、维护,如有消毒或灭菌要求的,是否按要求开展。 | |
第二十一条* | 生产设备应当与药包材生产相适应。与药包材直接接触的生产设备表面应当平整、光洁、易清洁保养、耐腐蚀,不得与药包材发生化学反应,并符合本条款相关要求。 | 1.查看企业生产设备是否与药包材生产相适应。 2.查看企业与药包材直接接触的生产设备表面是否平整、光洁、易清洁保养、耐腐蚀,是否会与药包材发生化学反应。 3.查看企业是否建立生产、包装、检验、贮存所用关键设备的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规程,并按照规程执行,查看关键设备维护、维修记录。 4.查看关键设备和检验仪器是否有使用日志,抽查记录内容是否全面。 5.查看生产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校准操作规程和校准计划。 6.抽查校准和检查记录。 7.查看是否采取措施避免设备运行所需的润滑剂或者冷却剂避免与原材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或者成品直接接触。 8.查看设备运行所需的润滑剂或者冷却剂是否对药包材造成污染的评估材料。 | ||
第二十二条* | 生产用模具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维护、更换及报废应当建立相应操作规程,模具应当进行编号管理。 企业应当对模具的使用状态实施监控,并结合模具材质的特点与工艺要求,定期评估是否需要进行报废处理或者对配件进行更换。 | 1.查看是否建立生产用模具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维护、更换及报废相关的操作规程。 2.查看模具是否进行编号。 3.查看企业对模具的使用状态是否实施监控;是否结合模具材质的特点与工艺要求进行定期评估。 | ||
第二十三条* | 工艺用水处理设备及其输送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护应当确保工艺用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应当对工艺用水和原水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并有相应的记录。 生产过程中的工艺用水应当符合产品工艺要求。一般情况下,工艺用水应当至少符合饮用水质量标准。 用于无菌制剂的免洗药包材最终清洗水应当为注射用水,用于非无菌制剂的免洗药包材清洗用水应当至少符合中国药典纯化水要求。 与物料直接接触的气体应当符合工艺要求,应当除油、除水,必要时除菌过滤。 | 1.查看工艺用水是否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要求。 2.查看工艺用水和原水的水质定期检测规程、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工艺用水是否符合工艺要求,至少应符合饮用水标准要求。 3.查看用于无菌制剂的免洗药包材最终清洗水的标准和检验记录,是否为注射用水。 4.查看用于非无菌制剂的免洗药包材清洗用水的标准和检验记录,是否至少符合中国药典纯化水要求。 5.查看与物料直接接触的气体的标准和检验记录,是否符合工艺要求,是否除油、除水,必要时是否除菌过滤。 | ||
第二十四条 | 使用计算机化系统或者其他复杂设备时,并符合本条款相关要求。 | 1.查看是否建立计算机化系统或其他复杂设备管理规程。 2.查看计算机系统与规程是否能证明设备及软件性能达到设定要求。 3.查看是否建立定期检查、校准设备的规程,并按照规程执行。 4.查看是否有保留程序和记录的备份系统。 5.查看是否确保只有被授权人员才能修改控制程序,程序的修改是否通过验证并有记录。 6.查看计算机化系统验证的程度是否经风险评估确定。 | ||
第六章物料与产品 | 第二十五条* | 企业应当建立物料和产品的操作规程,确保物料和产品的正确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药包材生产所用的物料和产品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企业应当按质量标准对物料进行检验,并审核供应商的检验报告,以确保物料的规格和质量满足药包材生产的质量要求,确保来源可追溯。企业可以将物料或者产品的部分检验项目委托第三方企业或者机构检测,但应当对第三方企业或者机构进行评估,按照供应商进行管理。 | 1.查看是否建立物料和产品的相关操作规程。 2.查看操作规程中物料和产品的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要求是否包含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管理措施。 3.查看物料和产品的检验标准。 4.抽查是否按照标准进行检验并记录。 5.抽查物料供应商的检验报告是否符合物料检验标准。 6.了解企业是否有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的项目;如有,查看委托检验机构的选择、资质、供应商调查表等资料,是否按照供应商管理规程进行管理。 | |
第二十六条* | 企业应当建立物料接收和产品入库的管理规程、接收标准和记录。物料接收时应当及时登记物料名称、批号等相关信息,保留相关重要凭证,并符合本条款相关要求。
| 1.查看仓储部门的物料接收和入库的相关规程, 2.查看物料接收标准。 3.抽查物料接收记录,记录内容是否齐全,相关凭证是否按要求进行保留。 4.抽查物料到货记录是否与采购订单一致,且物料供应商在经质量部门批准的供应商目录中。 5.查看物料批号编制规则。 6.查看物料是否按照批次进行分区域存放。 7.查看物料是否从取样、检验、发放和使用均保留批号信息,以便追溯。 8.现场查看物料与成品状态标识,标识是否齐全且与状态一致。 9.了解影响物料和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办法。 10.了解或查看相关记录,是否有影响物料和产品质量的问题,当发生时,是否及时向质量部门汇报并开展了调查处理。 11.对受影响的物料或产品是否进行有效管控,防止混淆或非预期使用。 | ||
第二十七条 | 企业应当建立物料和产品贮存的管理规程和记录,确保贮存条件符合相关要求。 | 1.查看物料和产品贮存的管理规程。 2.查看物料是否按规定的条件进行贮存。 3.现场查看贮存条件并抽查相关监测和检查记录。 4.现场查看物料和产品是否按照规定条件贮存,如固体、液体是否隔离存放、挥发性物料(若有)是否做到避免污染其他物料等。 5.查看物料和中间产品是否在有效期(如有)内。 6.查看是否按照复验期(如有)进行定期复验和评估。 7.了解是否出现过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当发生时是否进行了复验和评估。 | ||
第二十八条 * | 只有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的物料方可使用,物料的发放应当遵循先进先出和近效期先出的原则,发放应当有记录。 | 1.是否建立物料管理规程,现场查看并抽查物料放行记录,是否经质量部门批准后放行。 2.抽查发放记录及现场物料,是否按先进先出或近效期先出原则执行。 | ||
第二十九条* | 企业应当建立确定物料和产品检验状态的管理系统。待验、合格、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等应当合理存放,并有明确的状态标识。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应当有清晰醒目的标志,在独立区域保存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手段隔离保存,避免进入生产工序或者放行。 | 1.查看仓储部门物料和产品管理文件,是否建立了物料和产品状态的管理规定。 2.现场查看待验、合格、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存放方式和状态标识。物料和产品的待验、合格、不合格状态标识是否齐全、正确。 3.不合格物料、不合格品等是否有效的隔离存放,能否能够避免非预期使用。 | ||
第三十条 | 成品标签应当清晰、明确,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应当有规范的名称、规格、登记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或者复验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对贮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其包装或者标签的醒目位置注明。 | 1.现场查看成品标签、标识管理文件,最小销售单元是否包含名称、规格、登记号、批号、生产日期、企业名称、地址等内容。 2.查看贮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是否在包装或标签上进行注明。 | ||
第三十一条 | 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管理规程,处理操作应当经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并有记录。 | 1.查看不合格物料和成品的管理规程。 2.抽查不合格物料和成品的处理记录,处理操作是否经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 | ||
第三十二条* | 不合格的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一般不得进行返工。只有不影响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质量标准,且根据预定、经批准的操作规程以及对相关风险充分评估后,才允许返工处理,返工应当有记录,经过返工的产品批号应当易于识别。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品返工的管理规程。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成品的返工应当经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并有记录,确保其可追溯性。 药包材的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不得进行重新加工。 | 1.查看企业不合格品处置的相关规程。 2.了解企业是否有返工情况,如有,是否有经企业批准的返工或重新加工的规程,查看评估过程及返工记录;返工后产品应明确批号,易于辨识。 3.查看返工记录,返工是否经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并有可追溯性。 | ||
第七章确认与验证 | 第三十三条* | 企业应当确定需要进行的确认或者验证工作,以证明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过程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确认或者验证的测试项目、范围、程度和周期应当经过风险评估来确定。 企业应当建立确认与验证的文件和记录,并能够以文件和记录证明达到预定目标。 | 1.查看企业确认与验证的管理制度,影响产品质量的确认、验证的测试项目、范围、程度和周期要求是否经风险评估明确。 2.查看企业确认与验证的管理文件,是否能指导完成相关工作。 3.查看厂房、设施、设备确认及相关记录,是否符合预定用途及满足附录要求。 4.查看工艺验证及相关记录,重点关注药包材关键质量属性、对药包材质量有重要影响的生产过程、取样、中间测试要求、工艺参数等。 5.查看清洁验证及相关记录,是否能证明设备、容器等清洁消毒规程的有效性。 | |
第三十四条 | 厂房、设施、关键生产设备、关键计算机化系统和关键检验仪器应当经过确认,应当采用经过确认或者验证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进行生产、操作和检验。首次生产、场地搬迁或者发生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等应当进行确认或者验证。 | 1.查看厂房、设施、关键生产设备、关键计算机化系统和关键检验仪器是否经确认。 2.查看采用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是否经确认或验证。 3.首次生产、场地搬迁或者发生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等是否进行确认或者验证。 | ||
第三十五条 | 确认和验证不是一次性的行为。关键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应当基于风险确定再验证周期,确保其能够达到预期结果。当验证状态未发生重大变化,可进行回顾分析,以满足再确认或者再验证的要求。 | 1.查看企业确认或验证年度计划。 2.查看关键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是否基于风险确定再验证周期。 | ||
第三十六条 | 确认和验证过程中获得的数据和资料应当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验证文件应当包括验证总计划、验证方案、验证报告。验证方案或者报告中应当清楚阐述被验证的对象、系统、需验证的项目、合格标准、结果评价、参考文献、建议、偏差、方案、结果审批等方面的内容。 | 1.抽查验证文件,是否包括验证总计划、验证方案、验证报告。 2.验证方案或者报告中是否清楚阐述被验证的对象、系统、需验证的项目、合格标准、结果评价、参考文献、建议、偏差、方案、结果审批等方面的内容。 | ||
第八章文件管理 | 第三十七条 |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相关的管理和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记录等。 | 查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齐全。 | |
第三十八条* |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文件管理操作规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发放、替换或者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应当按照操作规程管理。 | 1.查看文件管理相关规程。 2.查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发放、替换或者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是否和规程一致。 3.查看文件发放、替换、销毁等相关记录,确保文件处于受控状态。 4.查看与药包材附录相关文件是否经过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是否定期审核、修订。 5.查看现场使用的文件是否为现行版本,不得出现已撤销文件或旧版文件。 6.查看文件是否标明题目、种类、目的、文件编号、版本号和变更历史,并由指定部门发放。 7.查看文件变更记录。 8.查看文件文字是否确切、清晰、易懂,采用统一的格式;查看引用的外来文件(如标准、图样等)是否明确标识,并控制其在相关范围内发放。 9.查看企业是否按照文件类型对文件分类管理。 10.随机抽查旧版重要文件确认是否长期保存。 | ||
第三十九条* | 记录应当及时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易读、不易擦除,并符合本条款相关要求。 | 1.现场查看岗位记录,是否做到及时书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易读、不易擦除。 2.查看企业记录管理相关规程;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填写、复核、归档、销毁等。 3.抽查记录,应保持清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若记录内容更改,确认是否规范。 4.随机查看生产、控制、检验、发运、销售和调查等记录,应保存完好,无丢失,无缺损。 5.如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记录数据资料,应建立操作规程。 6.查看电子记录是否准确且有专人复核。 7.现场查看系统输入或更改数据是否规范,更改情况是否有记录。 8.查看电子签名的法律法规符合性。 | ||
第四十条* | 药包材应当有经企业批准的工艺规程。工艺规程的制定应当以申报登记的工艺为依据。 | 1.查看产品工艺规程文件及批准情况。 2.抽查工艺规程的配方、工艺参数等与申报登记的工艺规程一致性。 | ||
第四十一条* | 工艺规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应当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修订、审核、批准。工艺规程的内容应符合本条款相关要求。 | 1.查看现场工艺规程修订、审核、批准是否受控管理。 2.查看工艺规程内容是否包括条款涉及的内容及项目,是否完整,有无缺失。 | ||
第四十二条* | 每批产品均应当有相应的批生产记录,可追溯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该批产品质量有关的情况,并至少符合本条款相关要求。 | 1.查看批生产记录,应完整、可追溯。 2.查看批生产记录是否与现行生产工艺规程内容对应。 3.查看批生产记录设计是否合理,是否每一页都标注产品信息:如产品的名称、规格和批号等。 4.查看原版空白批记录是否经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批准。 5.查看批生产记录是否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操作及数据,关键操作是否有专人复核。 6.抽查批生产记录,是否符合该条款要求。 | ||
第九章生产管理 | 第四十三条* | 药包材的生产应当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有相关记录,以确保药包材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 1.查看生产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是否经过批准。 2.查看产品是否按照批准的规程执行,查看相关记录。 | |
第四十四条 | 企业应当建立清场管理规程。每次生产结束后应当进行清场,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遗留与本次生产有关、可能影响后续生产的物料、产品和文件。下次生产开始前,应当对上次清场情况进行确认。 | 1.查看清场管理规程。 2.每次生产结束后是否进行清场,能否保证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遗留与本次生产有关、可能影响后续生产的物料、产品和文件。 3.查看下次生产开始前,是否对上次清场情况进行确认。 | ||
第四十五条* | 企业应当建立划分产品生产批次的操作规程,生产批次的划分应当能够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和质量均一性。每批产品均应当编制唯一的批号。一般以采用同一配方、相同工艺、同一规格在一定时间内连续生产的产品为一个批次。 | 1.查看企业是否制定划分产品批次的操作规程,批次划分是否能够确保同一批次产品可追溯性和质量均一性。 2.查看每批产品批号是否唯一。 | ||
第四十六条 | 企业应当按照工艺规程进行物料准备,需要人工称量的物料应当确保按照配方准确称量并由他人独立复核,且有复核记录,使用自动称量或者配料系统的应当确保系统准确。 | 1.检查是否按照工艺规程进行物料准备。 2.查看人工称重的物料是否有记录,并由他人独立复核。 3.查看自动称重或者配料系统是否采用定期验证或校准等,确保系统准确。 | ||
第四十七条* | 企业应当在工艺规程中明确,不合格的中间产品不得流入下道工序。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过程中影响产品质量的各个因素的控制,可以采用中间检验或者生产过程工艺参数控制的方法,确保产品质量满足标准要求。 | 1.查看工艺规程中是否有明确不合格的中间产品不得流入下道工序的规定。 2.查看是否有对生产过程的控制措施。 | ||
第四十八条* |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尽可能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并至少符合本条款相关要求。 | 1.查看生产过程中是否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2.查看是否有经过验证或者已知有效的清洁和去污染操作规程。 3.必要时,是否对与物料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的残留物进行检测。 4.查看物料进入洁净区的措施是否经验证符合要求;物料包装的表面是否进行清洁。 5.查看同一区域内同时进行多批次、多型号、多规格或者多用户产品的生产时,是否采取隔离或者其他有效防止混淆、差错、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6.查看灭菌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是否进行确认。 7.查看灭菌工艺的有效性是否每年再验证。 8.查看设备重大变更后,是否再验证。 9.查看生产和清洁过程中是否有使用易碎、易脱屑、易发霉器具。 | ||
第四十九条* | 容器、设备或者设施所用的标识应当清晰明了,标识格式应当经企业相关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容器、主要设备及必要的操作室或者相关记录均应当标识生产中的产品或者物料名称、规格和批号,如有必要,还应当标识生产工序。 (二)贮存用容器及其附属支管、进出管路应当进行标识。 (三)生产设备应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标明设备编号和内容物(如名称、规格、批号);没有内容物的应当标明清洁状态。 | 1.查看容器、设备或者设施所用的标识是否清晰明了。 2.查看标识格式是否经企业相关部门批准。 3.查看使用的容器、主要设备及必要的操作室或者相关记录是否标识生产中的产品或者物料名称、规格和批号;必要时,是否有标识生产工序。 4.查看贮存用容器及其附属支管、进出管路是否进行标识。 5.查看生产设备是否有明显的状态标识。 6.查看是否有标明设备编号和内容物(如名称、规格、批号),没有内容物的是否标明清洁状态。 | ||
第五十条 | 直接接触药包材的包装材料不得对药包材质量产生不利影响。药包材的包装应当符合其预期要求。 | 查看直接接触药包材的包装材料的管理措施,不得对药包材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 ||
第五十一条 | 包装过程应当确保药包材的质量不受影响,并确保所有包装容器贴签正确无误。应当有防止包装和贴签操作发生差错、混淆的措施。
| 1.查看包装操作规程,是否有保障质量不受影响的措施;关注企业对贴签的管理。 2.查看是否有防止包装和贴签操作发生差错、混淆的措施。 | ||
第五十二条 | 药包材的运输、贮存条件应当能够满足质量保证需要,必要时,应当对运输条件和贮存条件进行验证。 | 1.查看药包材运输、贮存条件是否满足药包材质量保证要求。 2.必要时,运输条件和贮存条件是否经验证。 | ||
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 第五十三条* | 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设施设备,确保物料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以及成品在放行前按照登记的信息完成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 | 查看质量控制实验室组织架构、资源配置及取样检验等管理全过程,查看物料、成品检验记录,确保物料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以及成品在放行前按照登记的信息完成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 | |
第五十四条* |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职责是按照法定要求和企业内控质量标准规定的方法和规程,对物料和产品进行取样、检验和复核,以判断这些物料和产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取样、检验人员应当接受专项操作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 1.查看企业标准清单,检验过程是否按照现行药包材法定要求或企业内控标准进行检验。 2.查看物料检验记录及报告,取样及检验过程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3.查看检验人员培训档案,查看培训及考核内容是否满足岗位操作要求,取样人员是否经授权。 | ||
第五十五条* |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文件应当符合第八章的原则。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有为确保产品符合法定要求或者企业内控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的完整记录。记录应符合本条款相关要求。 | 1.查看产品检验记录,查看产品是否按照法定或内控质量标准要求进行检验。 2.查看记录是否有对检品的详细描述,包括名称、批号/编号或者其他专一性的代号以及取样时间。 3.查看记录是否包括每一检验方法的索引号(或者说明)。 4.查看检测原始数据,包括图、表以及仪器检测图谱。 5.查看与检验相关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6.查看检验结果及与标准比较的结论是否正确。 7.查看检验人员的签字及检验日期是否正确。 | ||
第五十六条* | 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并有与药包材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场所、仪器和设备。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严格执行实验室管理的相关规定。 | 1.查看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人员及检验人员配置情况是否满足管理及检验要求。 2.查看实验场所、仪器、设备是否与药包材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匹配。 3.查看是否建立了质量控制实验室相关管理规定并执行。 | ||
第五十七条* | 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至少建立包括质量标准、取样规程以及检验规程等在内的相关文件。取样方法应当科学、合理,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并有详尽的取样规程和记录。 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有试剂和试液采购、制备的书面规程。购进的试剂和试液应当标明名称、浓度、有效期。试液制备的记录应当予以保存,包括名称、制备时间和所使用材料的数量等。容量分析用试液应当按法定标准进行标定,标定的记录应当保存。为确保物料和产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检验方案应当包括质量标准、取样规程以及检验规程等。 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以识别杂质,并确定杂质的控制限度;应当制定检测程序并验证,以确保每批产品符合要求。 取样过程不应增加污染的风险。样品应当小心处理并保持其完整性。 | 1.查看是否配备必要的质量控制检验工具书;抽查质量标准、取样规程、检验规程等文件执行情况。 2.查看取样的相关文件,抽查取样记录,确定取样方法是否合理、科学,取样是否有代表性。 3.查看实验室是否制定了试剂、试液采购、制备的相关规程。 4.现场查看试剂、试液是否标明名称、浓度、有效期等信息;抽查试液制备记录,记录是否有名称、制备时间和所使用材料的数量等信息。 5.查看分析用试液的标定记录。 6.查看检验相关操作规程,如质量标准、取样规程、检验规程等。 7.查看杂质控制相关文件,是否基于风险评估需识别并控制杂质,确定杂质的控制限度,制定检测程序并验证,确保产品符合要求。 8.查看并了解取样过程,能否保证样品区域产品不被污染。 9.查看所取样品是否保持完整性,以免影响检测过程。 | ||
第五十八条* |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物料和产品批准放行的操作规程,明确批准放行的标准、职责,并有相应的记录。 | 查看物料和产品的批准放行相关的操作规程,是否明确规定了放行的标准、职责,并保留放行相关记录。 | ||
第五十九条* | 所有产品均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审核,由质量管理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字批准后放行,不合格产品不得放行出厂。 | 1.查看产品放行记录是否经质量管理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批准后放行。 2.查看不合格处置台账,抽查是否存在不合格产品放行情况。 | ||
第六十条* | 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建立检验结果超标调查的操作规程。任何检验结果超标都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完整的调查并有记录。 | 1.查看检验结果超标调查的相关规程。 2.查看检验结果超标调查台账,抽查检验结果超标调查记录。 | ||
第六十一条 |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和物料特性建立留样管理规程。留样应当能够代表被取样批次的产品或者物料;样品的容器应当贴有标签,注明样品的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样人等信息;留样一般应当保存至有效期或者复验期后一年,或者与药品生产企业协商,确定保存时限,留样量应当至少满足除外观和微生物检查项目外全检量的需要。 | 1.查看企业留样管理规程,内容是否规定了样品批次的代表性要求、留样数量、样品标签及留样保存期限等信息要求。 2.查看留样台账,标识确认是否满足文件规定。 | ||
第六十二条 | 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结合药包材的材料特性确定开展自身稳定性考察的情形、方式和内容。药包材的自身稳定性考察应当有文件和记录。 | 1.查看是否根据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结合药包材的材料特性建立稳定性考察相关文件,确定开展自身稳定性考察的情形、方式和内容。 2.查看稳定性考察报告。 3.查看发生可能影响药包材自身稳定性的变更时,是否根据变更性质开展了药包材自身稳定性的补充研究。 | ||
第六十三条* | 生产所用物料供应商(生产企业、经销商)应当具备合法资质。企业应当建立物料供应商评估和批准的操作规程,明确供应商的资质、选择的原则、质量评估方式、评估标准、物料供应商批准的程序,并至少符合本条款相关要求。 | 1.查看物料供应商管理相关文件,内容是否明确了供应商资质、选择原则、质量评估方式、评估标准、批准程序等。 2.查看合格供应商名单,抽查供应商档案,查看供应商档案是否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物料检验标准、物料检验报告、样品检验原始数据及报告。 3.抽查合格供应商名单是否经过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 4.查看合格供应商名单的发放记录,是否发给了所有相关部门。如物料管理部门、采购部门、质量部门。 5.查看合格供应商名单是否包括物料名称、物料规格、验收标准、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经销商名称(若有)等信息。 6.查看物料供应商合同或质量协议台账,抽查主要物料采购订单查看签订质量协议,查看质量协议是否明确了双方所承担的质量相关责任。 7.查看是否规定了供应商进行现场质量审核的相关要求,并保留审核报告,抽查主要物料审核记录或报告。 8.了解是否有新增物料供应商,若有,是否按照供应商管理文件要求进行评估;查看改变主要物料供应商是否对产品进行相关的验证及稳定性考察。 | ||
第六十四条* | 药包材生产过程中常见的变更包括生产场地变更、原材料及配方变更、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变更、质量标准变更、产品包装变更以及有可能对药包材质量及其预定用途产生影响的其他变更。企业应当建立变更管理的操作规程,规定变更的申请、评估、审核、批准和实施,并有相应的记录。企业应当根据变更对药包材的保护性、相容性、安全性、功能性,以及可能对药品产生的潜在影响程度,将变更进行分类,企业应当按照质量协议等要求通知相关使用方。 | 1.查看是否建立了变更管理的相关文件。 2.查看变更文件是否规定了变更的申请流程、变更风险评估方法、变更审核及批准人员以及变更实施后验证相关内容。 3.查看是否依据对药品产生的潜在影响程度对变更进行分级管理。 4.查看变更台账,抽查变更记录。 5.抽查是否根据质量协议将约定告知的变更内容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相关使用方。 | ||
第六十五条* | 企业应当建立偏差处理的操作规程,规定偏差的报告、记录、调查、处理以及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并有相应的记录。企业应当根据偏差的性质、范围、对产品质量潜在影响的程度将偏差分类(如重大、次要),对重大偏差的评估还应当考虑是否需要对产品进行额外的检验以及对产品有效期或者复验期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对涉及重大偏差的产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 1.查看偏差管理的相关文件,是否包含偏差报告,记录、调查、处理以及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相关要求。 2.查看文件是否根据偏差的性质、影响范围,以及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管理。 3.查看偏差登记台账,抽查是否发生重大偏差,若有,偏差控制过程是否按风险大小及对质量的影响程度开展了相关研究与考察。 | ||
第六十六条* | 企业应当建立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系统,对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投诉、召回、偏差、自检或者外部审核结果、工艺性能和质量监测趋势等进行调查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调查的深度和形式应当与风险的级别相适应。 | 1.查看是否建立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系统相关文件。 2.查看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记录清单或台账,是否对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投诉、召回、偏差、自检或者外部审核结果、工艺性能和质量监测趋势等进行调查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3.抽查调查报告,查看调查的深度和形式是否能消除风险或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 | ||
第六十七条 | (一)企业应当建立投诉管理规程,规定投诉登记、评价、调查和处理的程序,并规定因可能的产品缺陷发生投诉时应当采取的措施,并符合本条款相关要求。 | 1.查看投诉管理相关规程,查看文件对投诉登记、评价、调查和处理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是否规定可能的产品缺陷发生投诉时应采取的纠正措施。 2.查看投诉登记台账,抽查与投诉调查报告,与产品质量缺陷有关的投诉调查记录是否详细,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如召回。 3.查看投诉处理的相关记录,记录是否包含了相关批次产品信息内容。 4.查看定期回顾分析投诉记录,是否对问题采取了纠正预防措施,是否对问题产品进行了相应处理。 | ||
第十一章产品发运与召回 | 第六十八条 | 每批产品均应当有发运记录。根据发运记录,应当能够追查每批产品的销售情况,必要时应当能够及时全部追回,发运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发货日期、发运量、运输方式等。 | 1.查看公司产品发运控制情况,应遵循及时、准确、安全、经济的原则。 2.查看产品的发运记录,查看内容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及时。 | |
第六十九条 | 企业应当建立药包材退货的接收、保管、检验和处置的操作规程,并有相应记录,内容至少应当包括:药包材名称、批号、退货数量、退货单位、退货原因及日期、最终处理意见。同一产品同一批号不同渠道的退货应当分别记录、存放和处理。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批准对退回药包材的处置(例如,重新销售、降级、返工或者销毁)。只有在质量管理部门评估并确认药包材包装的完整性和符合要求的存储或者运输条件,并对退货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符合规定后,方可考虑重新销售退回的药包材。退货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应当有相应记录。 | 1.查看企业退货、保管、检验和处置相关的规程。 2.查看退货产品记录,记录应明确退货产品的具体信息(至少应当包括:药包材名称、批号、退货数量、退货单位、退货原因及日期)及最终处理意见。 3.查看现场退货区及企业退货台账,同一产品同一批号不同渠道的退货应当分别记录、存放和处理。明确标识,易于区分。 4.查看企业退回产品处置的流程。 5.查看退回产品处理的相关记录,退货产品确认及处置是否经过质量部门的评估确认与批准。 6.查看退货评估及处理,重点关注退货质量判定依据。退货后产品重新销售的,抽检及检验的相关记录应齐全,且经质量部评估。 | ||
第七十条 | 企业应当建立召回操作规程,确保召回工作的有效性。召回操作规程应当说明参与召回的人员的职责、召回流程、召回产品的处置。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协调召回工作,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召回应当能够随时启动,并迅速实施。召回的进展过程应当有记录,并有最终报告。 | 1.查看企业召回操作相关规程;规程中是否有召回人员职责、召回流程、召回产品的处置等要求,是否能够确保召回工作的有效性,召回应形成报告。 2.查看企业是否有专人负责组织协调召回工作,人员配备是否能保证召回工作随时启动并迅速实施。 3.查看企业是否有产品召回情况,如有,查看召回过程记录及报告。 | ||
第十二章 合同管理 | 第七十一条* | 企业应当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签订质量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质量协议应当明确涉及产品的名称、规格、质量标准和双方所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 1.查看企业销售记录,抽查是否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签订质量协议。 2.质量协议的内容是否完善,确认是否明确涉及产品的名称、规格、质量标准和双方所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 |
第七十二条 |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评审规程,及时评估更新质量协议相关内容,确保合同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 查看企业的合同评审规程,规程中是否包含及时评估更新质量协议的相关要求,是否执行到位。 | ||
第七十三条 | 企业应当接受并配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审核,提供审核周期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使用的药包材信息和情况分析等资料。 | 查看企业相关文件或协议、合同,是否包括配合审核、提供相关资料的内容。 | ||
第十三章 附则 | 第七十四条 | 作为药品生产工艺一部分的自产自用药包材,可以在已建立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上增设药包材质量管理相关条款,以满足本附录要求。 与药品质量安全关系密切的次级包装组件、药品内标签和包装系统等,应当参考本附录实施生产质量管理,确保至少符合相应质量标准后方可放行。 | ||
第七十五条 | 本附录术语 | |||
附件2
检查缺陷(举例)
本附件列举了部分检查缺陷,但并未包含缺陷的全部。缺陷分级仅供参考,检查组应根据企业实际和风险情况对缺陷进行合理分级。
一、严重缺陷(举例)
(一)质量管理
1.未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质量管理部门不是独立机构,缺乏真正的质量决定权。
2.有证据证明药包材不符合登记资料中规定的质量要求,且已上市放行并销售。
(二)厂房与设施
有洁净度要求的产品生产、包装时空气净化系统不运行,洁净区内虫害严重。
(三)设备
用于药包材生产的关键设备未经确认符合要求,且有证据表明其不能正常运行。
(四)物料与产品
1.使用关键质量指标不符合企业内控标准的物料、中间产品进行生产,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
2.有证据证明药包材的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进行了重新加工。
(五)生产管理
1.未按照原辅包登记平台登记的配方工艺、生产地址等登记信息组织生产。
2.伪造或篡改生产和包装指令、记录,或不如实进行记录。
(六)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1.伪造/篡改检验记录及数据。
2.发生影响产品质量的重大变更(如生产场地、生产工艺、产品配方等)未进行研究,未更新药审中心原辅包登记平台信息,未及时告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七)产品发运与召回
发生产品抽检不合格或产品存在重大缺陷后未召回产品或未告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停止使用。
(八)合同管理
未有效审核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签订的合同,含印刷的包材标识了其他企业信息或产品信息,导致产品用于假药等违法产品的生产。
二、主要缺陷(举例)
(一)机构与人员
1.未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履行生产、质量管理职责,导致生产质量管理多项工作未落于实处,产生多次偏差或检验结果超标。
(二)厂房与设施
1.用于无菌制剂的免洗药包材生产厂房、空气净化系统等未定期清洁、维护或确认。
2.存在可能导致污染的空气净化系统故障,未进行维修即组织产品生产。
(三)设备
1.用于无菌制剂的免洗药包材所用关键设备未经确认符合要求,不能证明其运行有效性。
2.产品生产所用的关键设备、模具发生故障,未维修即组织产品生产,导致产品存在不合格风险。
3.灭菌设备投入使用前未进行确认,设备重大变更后未进行再验证。
(四)物料与产品
1.未建立物料与产品的操作规程,导致物料和产品未能正确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出现混淆或差错。
2.物料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即用于生产。
3.物料、中间产品在贮存期内,发生了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未进行复验和评估即使用。
4.不合格的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未经评估即返工,且返工无记录。
5.成品标签无规范的名称、规格、登记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或者复验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有特殊贮存要求的未注明,导致发运出现混淆或差错。
(五)文件管理
1.记录未进行有效保存,未按规定的保存期限保存。
2.产品生产已完成,生产记录未及时记录,不能保证记录的可追溯性。
3.批生产记录缺少配料、关键工序操作内容。
(六)生产管理
1.未建立明确的划分产品生产批次的管理规程,生产批次的划分不能够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和质量均一性。
2.未严格执行清场管理要求,导致上次生产的物料、产品流入本次生产,发生差错或混淆。
3.无菌操作方式生产药包材时,未进行无菌操作区关键点环境监测。
4.同一生产区域内进行多批次、多型号、多规格或者多用户产品的生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混淆、差错、污染和交叉污染。
5.未定期对灭菌工艺的有效性进行再验证。
6.产品生产过程的参数控制和取样检验频次不合理或未按要求进行,不能有效保证产品质量。
7.用于无菌制剂的免洗药包材的包装材料不符合要求,不能有效保证产品无菌性。
(七)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1.质量控制人员数量或能力与实际生产不适应,不能有效保证产品检验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
2.产品检验已完成,检验记录未及时记录,不能保证数据准确、记录可追溯。
3.未按质量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
4.检验用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或异常未及时维护或确认,不能保证检验数据的可靠性。
5.未对产品进行留样。
6.产品未按照相关法规、登记资料要求和质量标准完成检验即放行销售。
7.产品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放行批准即销售。
8.未对使用的无菌类关键物料或组件进行供应商管理评估。
9.实际发生了变更,但未建立变更管理程序。
10.发生了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如原材料来源、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包装等变更),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未更新药审中心原辅包登记平台信息或仅采用年度报告方式上报平台,未及时告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11.发生影响产品质量的重大变更未进行评估即放行销售。
(八)产品发运与召回
退回产品未评估确认即重新销售。
三、一般缺陷(举例)
(一)质量管理
1.未建立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未建立自检管理规程,未按自检管理规程开展自查,未形成自检报告。
3.未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管理评审规程,未按质量管理体系管理评审规程开展评审。
(二)机构与人员
1.未建立管理机构图,未明确规定每个部门的职责。
2.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资质不符合要求,未明确关键人员的岗位职责。
3.未建立并执行培训规程,进入洁净区的工作人员未进行卫生和微生物等方面专门的培训。
4.未建立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未建立直接接触药包材人员的健康档案,未定期开展人员健康检查。
5.未建立并执行人员卫生操作规程,洁净区操作人员洁净服穿戴不规范,生产区、仓储区存放食品、饮料、香烟和个人用品等非生产用物品。
(三)厂房与设施
1.厂房无有效防止昆虫或者其他动物进入措施。
2.洁净区的内表面(墙壁、地面、天棚)存在裂缝,接口不严密。
3.未规定洁净区净化环境监测的周期、标准等要求或未按规定进行监测。
4.仓储区不能够满足物料或者产品的贮存条件和安全贮存的要求,尚未对产品质量造成影响的。
(四)设备
1.关键设备和检验仪器未建立使用日志。
2.未建立校准操作规程,生产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校验已过有效期。
3.未建立生产用模具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维护、更换及报废相应操作规程。
(五)物料与产品
1.物料接收和产品入库的管理规程不完善、接收标准和记录不完整,物料和产品未按要求接收和管理。
2.待验、合格、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无明确标识。
3.未建立不合格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管理规程并执行。
(六)确认与验证
1.未建立确认与验证管理文件。
2.普通包材的厂房、设施、关键生产设备、关键计算机化系统和关键检验仪器未经过确认。
3.确认和验证总计划、方案和报告未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
(七)文件管理
1.未建立并执行文件管理操作规程,工作现场出现已撤销的或者旧版文件。
2.未建立记录管理操作规程,未明确记录的填写、复核、归档、销毁等管理要求。
3.记录填写更改时未签注姓名和日期,原有信息不可辨。
4.工艺规程内容不完善,缺少详细的生产步骤、工艺参数说明、所有中间控制方法及标准、中间产品及待包装产品的贮存要求等。
5.产品批生产记录可追溯性差,缺少所用主要设备的编号、中间控制或者实验室控制的结果、各工序操作区使用前后的清场记录等。
(八)生产管理
1.岗位操作规程未下发至各岗位,操作未按岗位操作规程要求进行。
2.产品生产时称量物料未经他人独立复核。
3.生产时的容器、主要设备及必要的操作室未标识生产中的产品或者物料名称、规格和批号。
(九)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1.质量控制实验室未配备取样器具,未配备必要的工具书。
2.未建立物料的质量标准,物料未完成必要的检验,未经评估即批准放行。
3.产品检验记录不完善,如未附检测的图表以及仪器检测图谱,检验人员未签字,未记录检验日期等。
4.未建立完善的取样操作规程,无法有效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5.未建立检验结果超标调查的操作规程。
6.产品留样未保存至规定期限。
7.未建立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名单,合格供应商名单未分发至物料管理部门。
8.未建立变更管理规程。
9.未建立偏差处理的操作规程,偏差处理过程无记录。
(十)产品发运与召回
1.未建立发运记录或发运记录不完整。
2.未建立药包材退货的接收、保管、检验和处置的操作规程和记录。
(十一)合同管理
未签订并保存质量协议。
附件3
药包材生产企业检查报告
企业名称 (被检查单位) | |||||
任务编号 | 检查类型 | □常规检查 □延伸检查 □有因检查 | |||
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企业法定代表人 | 企业负责人 | ||||
企业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检查范围 及相关车间、 生产线(如有) | 示例如下: xx品种(登记号:xxxx;xx 车间)(如有明确生产线名称可在此处写明) | ||||
品种所用制剂给药途径 | □注射 □吸入 □眼用 □局部及舌下 □透皮 □口服 □其他 | ||||
检查地址 | |||||
检查时间 | |||||
检查组成员 | |||||
检查依据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药包材附录 | ||||
一、检查情况专述 受××的委派,由××等人组成检查组,于××(时间)对该公司××(检查范围)的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开展了药包材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一)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 本部分概述被检查单位基本信息。 (二)检查概述 本部分内容主要概述检查活动的开展情况,主要包括首末次会议、检查组分工、检查类型或者检查发起的原因、检查内容概述、检查范围、检查场地、检查车间和生产线(如有)、检查期间企业在岗/陪同关键人员等。 (三)检查基本情况 本部分内容主要描述被检查品种情况、生产工艺、动态生产情况、企业变更情况、既往检查情况等。 1.被检查品种情况: (1)关联制剂情况。 (2)生产工艺框架性描述(包括关键工艺参数和关键质量属性)、各步骤工艺概述(如工艺复杂)、特殊工艺详述。 2.动态生产情况: 被检查单位生产活动,包括生产线(如有)、生产品种,生产实际涉及的车间、相对应的工艺步骤,动态生产批次情况(包括批号、批量、关键工序动态检查情况)。 3.变更情况: 从上次检查后被检查单位发生的变更,变更是否开展相应研究,变更是否经过质量管理部门的批准。 4.药监机构监督检查/药包材GMP符合性检查/监督检查情况: 被检查单位、检查品种等最近一次接受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情况。 二、检查情况汇总评估 总体要求:原则上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药包材附录的章节、结合检查方案内容撰写。检查组基于风险评估确定检查重点;每个章节的检查内容中写明检查的文件、设备、物料等的具体信息。 三、检查结论 经现场检查,发现严重缺陷××项、主要缺陷××项、一般缺陷××项。检查组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对该企业的总体检查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综合评估,认为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比较健全/基本健全/不能有效运行,××(检查范围)药包材检查初步现场检查结论为:符合要求/待整改后评定/不符合要求。最终结论以综合评定结论为准。 严重缺陷:××项 主要缺陷:××项 一般缺陷:××项 (以上检查报告模板内容/格式仅供参考,可根据实际检查情况适当修改) | |||||
违法违规问题 | |||||
抽样情况 | |||||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
检查组处理建议 | |||||
组长签字 | 组员签字 | 相关专家签字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注:1.表中空间不足,可附页。
2.此表双面打印,注明页码,一式2份,签字复印件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