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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

  • 省药包协会
  • 浏览量:4
  • 发布时间: 2017-09-19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1 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已于2013年9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张勇
2013年10月24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立法程序,保证立法质量,提高立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立法活动:
(一)编制食品药品监管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二)提出食品药品监管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建议;
(三)起草、报送食品药品监管法律、行政法规草案;
(四)根据总局职责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规章;
(五)其他有关立法工作。

第三条 总局立法工作在局长领导下,由法制司统一归口管理,各司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一)法制司负责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包括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立法草案送审稿的审查、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及报送备案;负责组织综合性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起草;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等。
(二)各司局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立法工作,包括立法项目申请、参与立法计划编制、提出立法草案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起草送审稿和说明、准备相关送审材料等。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管立法工作遵循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遵循客观规律,坚持改革创新,提高行政效能,保障法制统一,维护公平正义。

第五条 立法内容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表述清晰、准确,用语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章 立 项

第六条 法制司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立法工作安排,组织论证并申报食品药品监管法律和行政法规立项建议。
各司局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需要,研究论证并提出法律和行政法规立项建议;立法内容涉及多个司局职责、且难以确定主要负责司局的综合性法律、行政法规,由法制司研究提出立项建议。
法律和行政法规立项建议,经总局领导批准后,按规定以局发文形式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第七条 法制司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各司局征集下一年度规章制定和修改的立项建议。
各司局申报规章立项建议应当列明项目的名称、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或者完善的主要制度、已经开展的相关工作、项目负责人及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八条 制定规章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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