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场反垄断合规辅导活动直击实务痛点,干货满满!
这场反垄断合规辅导活动直击实务痛点,干货满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7月27日,省市场监管局、省上市与并购联合会联合举办全省重点企业反垄断合规辅导活动。
本场活动针对重点领域垄断风险,尤其是经营者集中申报、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企业海外反垄断合规等开展专题辅导,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防范垄断法律风险。
全省共有890余家国有企业、上市企业、隐形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及证券、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参加辅导。

现场企业纷纷表示,这场活动直击实务痛点,十分“解渴”!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说,这次辅导让企业意识到,经营者集中申报不是可以事后补票的程序小事,而是一道必须事前跨越的合规“门槛”。
万向钱潮股份公司审计稽核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以此次辅导为契机,持续完善反垄断合规管理机制,加强重大经营事项合规审查和风险防控,严格落实反垄断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不断提升合规管理水平。
此次重点企业反垄断合规辅导,是省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护企系列活动之一。今年以来,省局已先后开展了全省150余家平台企业反垄断合规专项辅导、全省百家律所经营者集中申报实务辅导,形成了覆盖平台企业、法律服务机构、实体重点企业的全链条合规服务矩阵。系列活动累计服务企业1040余家、中介服务机构100余家,覆盖数字平台、高端制造、金融服务、跨境贸易等十余类重点行业。

错过现场干货?别着急
一起来跟我们再划一遍重点

01
什么是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审查,在有些国家和地区也称为企业并购审查。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02
经营者集中达到什么标准需要事先申报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4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
需要特别注意:在计算上述营业额时,要穿透到企业最终的控股企业,不能只看直接参与并购的那个企业。
03
哪些行为属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一)依法应申报未申报。经营者集中达到法定申报标准,未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即实施集中。
(二)申报后“抢跑”。经营者已提交集中申报材料,反垄断执法机构尚未作出准予集中的审查决定,经营者提前实施集中、完成控制权转移。
(三)不执行审查决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决定,经营者仍推进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获得附条件批准,经营者拒不执行、变相规避剥离资产、业务开放等限制性承诺。
(四)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经营者集中申报时,经营者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瞒报营业额、隐瞒关联方、隐匿控制权安排等。

01
什么是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
根据《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是指符合特定市场份额及营业额条件的纵向垄断协议,依法推定不予禁止的制度。
(一)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应当证明在协议期间符合下列条件:经营者、交易相对人各自在相关市场每一年度的市场份额均低于5%;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协议所涉及商品在每一年度的营业额均低于1亿元。
(二)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如地域/客户限制)。应当证明该经营者、交易相对人各自在协议期间相关市场每一年度的市场份额均低于15%。
(三)交易相对人为多个的,在同一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协议所涉及商品的营业额合并计算。
02
哪些情形不适用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
(一)垄断协议类型不适格。经营者达成横向垄断协议,不适用“安全港”规则。
(二)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经营者或者交易相对人任一主体相关市场年度市场份额≥5%;或者涉案商品年度营业额≥1 亿元。
(三)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经营者或者交易相对人任一主体在协议期间相关市场年度市场份额≥15%。
(四)纵向垄断协议虽满足适用“安全港”规则的市场份额或者营业额标准,但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协议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
(五)经营者主张适用“安全港”规则时,提交虚假数据、隐瞒关联主体、不当界定相关市场、瞒报相关市场份额等。

01
关注反垄断域外管辖规则
即使垄断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若对海外市场竞争产生实质影响,仍可能受境外反垄断执法管辖。要统筹多司法辖区规则差异,避免一处违法、多国追责。
02
建立属地化反垄断合规体系
建立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设置合规管理岗位,开展常态化风险识别、评估、自查;将反垄断合规嵌入投资、销售、采购、合同全流程。
03
严守垄断协议红线
不得与同行业竞争者达成横向垄断协议,不得与上下游交易相对方实施违法纵向限制;严防竞争者之间敏感商业信息交换。
04
审慎管控市场力量
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海外辖区,不得实施掠夺性定价、排他交易、捆绑销售、歧视性交易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05
落实经营者集中事前申报义务
跨境并购、股权收购、设立合营企业等构成经营者集中的,对照各司法辖区申报标准履行事前申报;未经审查同意,不得实施控制权变更。
06
规范同业交流与行业协会活动
参与行业会议、同业沟通设置合规防火墙;严禁借行业平台磋商竞争性事项;会议议题、沟通纪要全程留痕,建立敏感议题回避机制。
下一步,省市场监管局将落实“双向直达”机制,实施与企业常态化沟通,优化经营者集中申报服务,指导出海企业防范垄断风险,以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竞争环境激活经营主体创新动能,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有力支撑。
来源 | 省局反垄断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