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岚:规范经营行为 远离商业贿赂
GSK事件引发的行业诚信危机
自2013年7月11日公安部就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部分高管涉嫌严重经济犯罪被立案侦查事件发布公告以来,医药市场似乎就没有平静过。7月19日,比利时制药商优时比遭工商调查;7月22日,公安部、监察部、工商总局、卫生计生委、国税总局、药监总局、商务部、发改委、人社部联席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8月8日,法国赛诺菲被曝2007年借“研究经费”名义向79家医院的503位医生行贿169万元;9月11日焦点访谈以《旅游背后的交易》为题曝光正大天晴药业组织参会医生旅游……
短短三个月的时间,医疗机构在不正之风的专项治理中风声鹤唳,正常的学术活动在外企行贿风波的阴影下如履薄冰,医药企业正当合法的商业活动饱受社会质疑。
人们不禁要问,这个为人类健康利益提供物质产品的行业究竟怎么了?是医生群体性的道德滑坡还是药品经营者的诚信缺失?是个别从业人员为经济利益铤而走险?还是商业贿赂已演变为行业顽疾?
正当的药品销售行为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五条明确“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要求“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显然,药品作为一类特殊的商品,医药企业作为经国家行政许可专门从事药品生产和/或药品销售的经营者,正当的市场经营行为受法律保护,医药企业的销售人员以法律所不禁止的方式,向医疗机构和处方医生宣传药品的性能、特点、适应症、不良反应,推荐使用并最终达成实际消费是合法正当的药品销售行为,相关权利和利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2年我国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止2012年末,全国共有执业医师213.9万人,每千人执业医师及助理医师为1.94人;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共收载药品4567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统计显示,2010年生产上市的药品1042个,其中化药占到91%。
毋庸置疑,医药企业的销售人员,即医药代表,在帮助医疗机构的处方医生厘清如此庞大数量的药物品种规格,了解层出不穷的新药和新剂型,理解不同厂家的产品特征差异,准确掌握药品的有效性、安全性、不良反应以及合理应用的过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桥梁作用,也从一个侧面推动了医学事业的发展和人类健康的进步。
因此,医药代表作为一个职业,本身并不具有当然的违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的规定,任何对医药代表的群体性谩骂、侮辱、诽谤行为均可能构成名誉侵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的规定,任何非法定机关,未经法律程序,对出入于医疗机构的医药代表实施搜身、搜包、讯问、扣留等强制措施的新闻记者、治安联防、居委会、纪检组等人员和机构均可能因涉嫌侵犯人身权利而面临民事或刑事责任追究。
规范销售行为 远离商业贿赂
古希腊城邦时代政治文化的集大成者亚里斯多德曾说过,“有法,斯有社会。”如果把公司比作追逐利益的野马,那么,法律则是规制它的缰绳。医药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不仅是资本追逐利益的使命,也是企业实现股东价值,提供员工收入的正当追求,无可厚非。那么,法律规制的底线在哪里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了法律明确禁止的十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禁止仿冒、禁止限制竞争、禁止权力经营、禁止商业贿赂、禁止虚假广告、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禁止倾销、禁止不正当附条件销售行为、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禁止损害商誉、禁止串通投标。
其中,对于我国目前的药品销售来说,法律风险之一就是商业贿赂。所谓商业贿赂,依据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虑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而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为规避药品销售行为中的法律风险,医药企业应建立健全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在企业管理层牢固树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确定学术推广的基本方针,创新业务监督管控手段,定期举办行业内经济犯罪实例讲座,杜绝追逐短期利益的带金销售,才能有效防范开单提成的毒瘤滋生,规范药品销售行为,远离商业贿赂,为遵守国家法律建立表率,为尊重商业诚信而表达谢意,为维护人类健康事业而做出贡献。
(2013年10月14日)
来源:中国医药企业管理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