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疫苗行为的通知
内 部 明电
发电单位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批盖章 邵元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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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特急 浙食药监明电〔2016〕1号 |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疫苗行为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疫苗行为的通知》(食药监稽〔2016〕30号)和《关于非法经营疫苗案件查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2016第62号)精神,对我省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本辖区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严格按照总局通知要求,认真核对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的每一个涉案嫌疑人员信息,凡发现存在关联交易或其他疫苗购销问题的,应在3月25日前将有关情况主动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
二、各地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辖区所有疫苗批发企业对疫苗购进、销售及冷链等情况开展全面自查。自查情况由各市局于3月21日中午前上报省局药品流通监管处。
三、杭州市局、温州市局要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的我省涉案人员信息,会同当地公安机关迅速开展深入调查,尽快查明有关情况,一旦发现违法问题依法从严处理。若发现涉案人员涉及我省其他地区的,要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通报所在地市药品监管部门,并报告省食品药品稽查局。
四、各市局应于每日下午15时前将辖区有关核查及案件查办情况上报省食品药品稽查局。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