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药监局关于省级中药材标准和饮片炮制规范中标准物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中药材标准及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收载使用的除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以外的标准物质(以下简称地方药品标准物质)标定和分发工作,国家药监局印发了《关于省级中药材标准和饮片炮制规范中标准物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国药监药注〔2020〕6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省药检院)承担我省地方药品标准物质制备、标定、保管和分发工作,应参照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要求,建立完善地方药品标准物质管理体系,编制相关文件和操作规程等。省药检院应及时组织制备和标定我省的地方药品标准物质,将结果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备案,向社会公布已标定的地方药品标准物质信息。2020年11月30日前,省药检院将相关标化指南向社会公布;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地方药品标准物质的研制和供应情况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掌握辖区地方药品标准物质有关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联系人:金樟照;联系电话:0571-88903338。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