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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里助企 | 省级部门惠企政策申报指南系列(二)

  • 省药包协会
  • 浏览量:2
  • 发布时间: 2020-01-28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企业平稳有序复工复产,近期省级各部门陆续出台惠企政策,发布在浙江省企业服务综合平台。为方便企业快速了解政策,明确办理流程,浙江省企业服务综合平台梳理汇总了新发布的有关惠企政策,形成政策申报指南。今天,平台公众号为广大企业推送第二批政策申报指南(首批指南请见文末链接)。更完整的政策信息以及相关的政策咨询等功能,企业可以登录浙江省企业服务综合平台官方网站PC端和移动端进行查询。


PC端可登陆“浙江省企业服务综合平台”,网址如下:

http://zj87.jxt.zj.gov.cn:8084/qyzhfw/index


移动端则需下载并登陆“浙里办”APP,下拉到热门服务中,点击“企业综合服务”。









目 录

·保障企业用工:第21条


·优化政府服务:第22条、第23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7条


·推进企业减负降本: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32条、第38条、第39条


·保障疫情防控期间重要物资供给:第28条、第34条、第35条、第40条


·扩大有效投资:第33条、第36条


涉及政策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意见》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辐射安全监管服务工作的通知》





21 保障企业用工



政策文件: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要点:阶段性减免企业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


政策解读: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今年2月份至6月份(所属期,下同)、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月份至4月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对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月份至6月份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照大型企业执行。


申报方式:无需申报


责任部门:省人力社保厅


责任处室联系电话:省人力社保厅 养老保险处 0571-87057816



22 优化政府服务



政策文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


政策要点:支持沿海各地积极申报区域性存量围填海处理方案


政策解读:支持各地申请区域性存量历史围填海处理方案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在处理方案上报前、中、后期全程介入,提供政策咨询和指导服务。


办理流程:收件-办理-审核-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申报方式:http://www.zjzwfw.gov.cn


责任部门: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处室联系电话:省自然资源厅 0571-88877514



23 优化政府服务



政策文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


政策要点: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批;对急需开工建设的项目)(含省级以上重大项目)可容缺受理、先办后补。


政策解读:对于涉及疫情防控的用海用岛申请(材料清单见浙江政务服务网)内容、格式等存在瑕疵的,在申请人或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承诺的情况下,可先行受理,开展省级部门意见征求和厅内部审核。


申报方式:http://www.zjzwfw.gov.cn


责任部门: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处室联系电话:省自然资源厅海域海岛管理处 0571-88877514



24 推进企业减负降本




政策文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


政策要点:延期申请减免和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疫情解除后3个月。


政策解读:企业和个人在提交省级及以下批准权限的用海用岛申请时,同步提出减免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减免申请;


符合减免政策的,可以延期提交减免书面申请。


申报方式:http://www.zjzwfw.gov.cn


责任部门: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处室联系电话:省自然资源厅海域海岛管理处 0571-88877514



25 推进企业减负降本





政策文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


政策要点: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疫情解除后3个月。


政策解读:企业和个人在获得用海用岛批复后,允许延期缴纳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申报流程:无需申报


责任部门: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处室联系电话:省自然资源厅海域海岛管理处 0571-88877514



26 推进企业减负降本





政策文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


政策要点:调整土地交易和履约监管要求


政策解读:1.依据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防控疫情期间适当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和履约监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99号)的规定,对于公开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防控疫情的形势和实际需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终止或中止出让程序,待本地区疫情消除后恢复交易,相应的报名申请、保证金截止时间、拍卖与挂牌限时竞价开始时间等重要环节的时间节点可依次顺延,避免了在疫情期间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造成的人员接触。2.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待本地区疫情消除后,再恢复正常的履约监管。对于受本次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疫情持续期间不计入违约期,降低了企业因疫情造成的用地成本。


办理流程:一.土地网上交易终止、中止和恢复办理具体流程:(一)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二)在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及相关公共媒体公开发布相应补充公告;(三)视情恢复交易。二.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不计入违约期的具体办理流程:(一)用地主体向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二)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审核;(三)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四)结果告知用地主体。


申报方式:用地主体向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责任部门: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处室联系电话:省自然资源厅开发利用处 0571-88877739



27 推进企业减负降本






政策文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


政策要点:1.允许土地出让金延期缴纳;2.减免国有土地租金。


政策解读:1.疫情防控期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对急需开工建设的医疗疾控、民生保障、扩大有效投资(房地产项目除外)等项目,土地出让金可以延缓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纳;2.积极推行“先租后让”供地,疫情防控期内可暂缓交纳土地租金。租赁国有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可申请减免土地租金。


办理流程:(一)用地主体向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二)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审核;(三)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四)结果告知用地主体。


申报方式:用地主体向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责任部门: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处室联系电话:省自然资源厅开发利用处 0571-88877739



28 保障疫情防控期间重要物资供给





政策文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


政策要点:大力推广在线审批服务,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建设项目用地,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批、即收即办;对急需开工建设的项目可容缺受理、先办后补;需提交纸质原件的,可先提供电子材料进行办理并以电子盖章批准件为批复依据,疫情解除后再补交纸质原件,暂缓提交审批归档纸质材料。涉及土地征收的,要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


政策解读:市县人民政府可通过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项目,涉及疫情控的建设项目,开通绿色通道,即收即办。急需开工建设的项目可容缺受理,边办边补。纸质原件的,可在疫情解除后再补交。涉及土地征收的,要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农用地转用指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行为;土地征收指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的审批行为。


办理流程: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件初审,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属于省政府审批权限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国务院审批权限的,由省政府审核转报国务院批准。


申报方式: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管理信息系统


责任部门: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处室联系电话:省自然资源厅空间用途管制处 057188877865



29 优化政府服务






政策文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


政策要点:不动产登记对确需到服务窗口现场办理的,实行网络、电话、手机预约,实行错峰错时和24 小时“全天候”办理,条件允许的即时办结。


政策解读: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浙自然资明电〔2020〕1号)文件要求,全力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引导企业通过“网上办、掌上办”方式申请办理:对确需到服务窗口现场办理的,实行网络、电话、手机预约,实行错峰错时和24 小时“全天候”办理,条件允许的即时办结。


办理流程:预约—申请—受理—审批—办结—送达

(一)申请单位向市、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咨询预约,提出登记需求。

(二)明确需要准备的材料和必须来现场办理的人员,了解相关人员的健康状况,约定来窗口现场办理的具体时间;

(三)市、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材料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一般登记在4个工作日内办结,抵押登记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条件允许的及时办结;对材料不齐全、不规范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材料修改或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申报方式:

http://bdc.zjzwfw.gov.cn:8085/gisqrealestate-apply/ignoreCasClient/login/loginView (网上申报时,以法人用户进入,选择具体业务,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确实需要现场办理的,预约办理。


责任部门: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处室联系电话: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0571-88877937



30 优化政府服务





政策文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


政策要点:对同一权利人的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等相关联登记事项,实行“一并申请、一并受理与审核、同步出证办结”


政策解读: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浙自然资明电〔2020〕1号)文件要求,实施企业不动产登记“一件事”便利化行动,优化税费缴纳方式。对同一权利人的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等相关联登记事项,实行“一并申请、一并受理与审核、同步出证办结”。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批—办结—送达

(一)申请单位向市、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时,同时提交不动产转移和抵押登记的申请材料,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二)市、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材料后,对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的材料同时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登记业务,条件允许的及时办结;对材料不齐全、不规范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材料修改或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申报方式:

http://bdc.zjzwfw.gov.cn:8085/gisqrealestate-apply/ignoreCasClient/login/loginView(网上申报时,以法人用户进入,选择具体业务,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责任部门: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处室联系电话: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0571-88877937



31 优化政府服务



政策文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


政策要点:通过与银行建立的“抵押登记+金融信贷”联办机制,实行“网上办、一次不用跑”,进一步缩短抵押办理时间,实现审贷放贷与抵押登记无缝对接


政策解读: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浙自然资明电〔2020〕1号)文件要求,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建设不动产抵押登记协同办理信息平台,推动不动产抵押查询和登记网络化办理全省覆盖,以“信息跑”代替“企业跑”,大幅提升登记办理效率,缩短信贷办理时间。


办理流程:申请贷款—查询、签订抵押合同—申请登记—受理—审批—办结—送达

(一)企业通过线下、线上途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动产抵押贷款;

(二)金融机构通过金融服务平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联办机制线上查询企业不动产状况,符合条件的,批准贷款并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三)企业和金融机构通过金融服务平台提出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并附带相关申请材料电子件,推送至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

(四)市、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材料后,符合登记条件的,抵押登记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条件允许的及时办结;对材料不齐全、不规范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材料修改或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申报方式:银行办理抵押业务时,一并受理,无须单独网上申报。


责任部门: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处室联系电话: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0571-88877937



32 推进企业减负降本



政策文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


政策要点:积极保障规模化畜禽养殖等设施农业用地。


政策解读:生猪养殖等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养殖设施用地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先行使用,待疫情解除后补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手续。简化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可由养殖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获得生猪养殖设施用地使用权,报乡(镇、街道)备案及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等手续可延期补办。


办理流程:签协议—申报备案

1.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实行备案管理。

2.疫情期间,双方协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及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的手续可延后办理。


申报方式: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


责任部门: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处室联系电话:省自然资源厅耕地保护监督处 0571-88877860



33 扩大有效投资



政策文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


政策要点:对纳入2019年省重大产业项目库且用地报批条件成熟的,可提前申请预支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2月20日前汇总后统一报送省自然资源厅。


政策解读:纳入2019年省重大产业项目库且用地报批条件成熟的项目,可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前申请预支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2月20日前汇总后统一报送省自然资源厅。


办理流程: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市级汇总-省级审核-下达


申报方式:用地主体向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责任部门: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处室联系电话:省自然资源厅用途管制处 0571-88877836



34 保障疫情防控期间重要物资供给



政策文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


政策要点:省新冠肺炎疫情应急“一级响应”期间,对疫情防控和治疗急需的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等用地,可先行使用。


政策解读:在省新冠肺炎疫情应急“一级响应”期间,对疫情防控和治疗急需的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等用地,无须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可先行使用该土地开工建设。在疫情解除后,如果需要永久性用地的,在6个月内按正常途径办理相关手续;临时使用土地的,恢复土地原状并退还给原土地使用者。


办理流程:当地政府机构确定疫情防控和治疗急需的医疗卫生设施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项目的建设单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备案登记。建设单位使用该土地开工建设。


申报方式:当地政府机构确定疫情防控和治疗急需的医疗卫生设施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项目的建设单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备案登记。建设单位使用该土地开工建设。


责任部门: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处室联系电话:省自然资源厅用途管制处 0571-88877836



35 保障疫情防控期间重要物资供给



政策文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


政策要点:疫情防控与治疗急需的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项目,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视作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允许占用。


政策解读: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215号)和省自然资源厅文件,对疫情防控与治疗急需的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项目,对选址有特殊要求,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申请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办理流程:企业向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或乡镇自然资源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


申报方式:企业向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或乡镇自然资源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


责任部门: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处室联系电话:省自然资源厅耕地保护监督处 0571-88877860



36 扩大有效投资



政策文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


政策要点:1、新建非营利性重大医疗卫生设施项目,占补平衡指标由省统筹解决;其他医疗卫生事业补短板项目所需占补平衡指标由市、县统筹优先安排,不足部分可申请省统筹指标。


2、加快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报批。对具备用地报批条件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提高省统筹占补平衡指标支持比例。


政策解读: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规定,市、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省以上基础设施、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大项目建设,确因补充耕地能力不足、无法落实的,缺口部分可向省申请使用省统筹指标。在疫情期间,加大对医疗卫生事业补短板项目的支持,将其列入省统筹补充耕地申请范围。同时,进一步加大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支持力度。


办理流程:申请—审查—下达指标

1.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对材料不齐全、不规范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材料修改或告知审核不通过。

2.需要调入指标的市、县(市、区),经市、县(市、区)政府同意后,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申请,提出调入指标的数量和类别,明确使用指标的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附项目立项材料)。

3.省自然资源厅对申请使用指标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立即安排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


责任部门: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处室联系电话:省自然资源厅耕地保护监督处 0571-88877820



37 优化政府服务



政策文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


政策要点:简化矿业权抵押备案事项,抵押双方自愿签署矿业权抵押合同的,可不再向矿业权登记机关申请抵押备案。


政策解读:充分发挥矿业权抵押融资功能,减轻矿业权人负担,提高抵押效率,简化矿业权抵押备案事项,抵押双方自愿签署矿业权抵押合同的,可不再向矿业权登记机关申请抵押备案。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一)申请单位向矿业权登记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网上申报;(二)矿业权登记管理部门收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和决定工作;对材料不齐全、不规范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材料修改或作出不予抵押备案决定。


申报方式:http://www.zjzwfw.gov.cn


责任部门: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处室联系电话:矿业权处 0571-88877208



38 推进企业减负降本



政策文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


政策要点:已完成矿业权有偿出让但尚未缴清出让收益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缴纳期限,延期缴纳款项免缴资金占用费、滞纳金。


政策解读:为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允许尚未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业权人,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缴纳期限,延期缴纳款项免缴资金占用费、滞纳金。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一)申请单位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初审工作,初审同意的转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和决定工作;对材料不齐全、不规范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材料修改或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申报方式:申请单位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责任部门: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处室联系电话:矿业权处、财审处 0571-88877302



39 推进企业减负降本



政策文件:《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意见》


政策要点:坚持奖优罚劣,完善企业治污正向激励机制,对环境信用好、环境绩效高的企业在环境要素配置上予以倾斜。加大排污权储备调配力度,优先解决重大产业项目和疫情防控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缺口问题,地方指标确有困难的,由省级储备指标帮助统筹解决。


政策解读: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予以总量指标保障,由市、县两级地方储备优先予以支持,不足部分由省级储备统筹调配解决。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批—办结

(一)企业向县级生态环境分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逐级上报至省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审核。

(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审核通过决定,并告知相关企业。


申报方式:企业向县级生态环境分局提交申请材料


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


责任处室联系电话:省生态环境厅综合处、省生态环境低碳发展中心 28913001,89921823



40 保障疫情防控期间重要物资供给



政策文件:《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辐射安全监管服务工作的通知》


政策要点:对于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

集中收治医院)应急增加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辐射安全许可和同位素转让审批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解读:在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包括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的,其环境影响评价、辐射安全许可和同位素转让审批手续可以豁免办理,生态环境部门将根据医疗机构的需求提供其使用场所辐射安全和防护标准技术指导帮助。待疫情结束后,若需要继续使用的,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办理流程:1.疫情期间,豁免项目无需申报。

2.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项目,建设单位将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申请材料报送环评审批部门,环评审批部门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

3.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采取补办手续的项目,建设单位向环评审批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申请材料,由环评审批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审批决定。


申报方式:1.疫情期间,豁免项目无需申报

2.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项目,登录浙江省建设项目审批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网址:

http://59.202.51.188:8050/login)

3. 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采取补办手续的项目,登录浙江省建设项目审批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网址:  http://59.202.51.188:8050/login)

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


责任处室联系电话:辐射处 0571-28913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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